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對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企業(名單見附件),擬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企業有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利。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自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