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20日,舟山海關發布關于義烏市慧谷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ORPO”商標權計算器等商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2】0044號)。
舟山海關關于義烏市慧谷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ORPO”商標權計算器等商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2】0044號)
當 事 人:義烏市慧谷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BTKR9382
法人代表:錢慧縝
地 址:浙江省金華市義烏市福田街道誠信大道266號義烏港商務樓B座548室(自主申報)
當事人義烏市慧谷進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義烏市奧民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計算器等貨物到加納,報關單號為:292120220000589414,2022年10月24日,經實貨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標有PNRPN商標的計算器3600個,價值人民幣36000元。經聯系,權利人莆田市南華電子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PORPO商標權(海關總署備案號:T2015-41443),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我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計算器上使用的PNRPN商標,超出41319197號商標核定使用范圍,與商標權人注冊的PORPO商標近似,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報關單編號:2921202200005894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報關委托書、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查問筆錄、涉案貨物圖片、商業發票及隨附交易資料;當事人義烏市慧谷進出口有限公司陳述申辯材料;權利人莆田市南華電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說明材料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肆佰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舟山海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