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信用中國(廣東)網站獲悉,東莞市裕豐米制品廠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罰款2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東道)應急罰〔2023〕4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東莞市裕豐米制品廠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1900052403004W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何振球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東道)應急罰〔2023〕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 ||||
違法事實 |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參照《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第30項的規定。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容 | 決定給予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
罰款金額(萬元) | 2.0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2-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24 | ||||
處罰機關 |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 |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