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少數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弄虛作假,幫助排污企業蒙混“過關”,嚴重擾亂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秩序。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
2023年2月27日,生態環境部公布3起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廣東省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予以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廣東國環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環境監測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環境監測機構“雙隨機”抽查時發現,廣東國環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監測報告存在問題,涉嫌弄虛作假,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固定證據,啟動“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同時,委托相關機構和專家對該公司出具的300余份監測報告開展核驗認定。經查,該公司出具的80份監測報告存在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用替代樣品進行分析等多種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造假報告涉及45家排污單位,涉案金額達66.49萬元。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規定。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將違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2021年9月,中山市公安局以“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2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3月,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該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罰金20萬元;總經理羅某慧等5名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應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監測報告弄虛作假線索后,應當及時固定書證物證,對技術復雜或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委托行業專家、專業機構協助核查,形成證據鏈條,確保定性準確。同時,應加強部門聯動合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共同加大檢驗檢測機構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格林斯凱(上海)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換監測樣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上海市環境執法總隊與市環境監測中心聯合開展針對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的專項檢查,發現格林斯凱(上海)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比對報告存在問題,非甲烷總烴的參比方法測量值與自動監測設備測量值相似度過高。執法人員隨即展開調查,詢問參與實驗人員,固定文書證據。經查,該公司為確保自動監測比對結果滿足要求,在監測過程中,故意更換樣品,用重新配制的氣樣替換現場采集樣品并完成監測,出具了虛假監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1版)第三十六條第四款中“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1版)第八十九條規定,實施“雙罰”,責令該公司停業整頓并處罰款18萬元,對其主要負責人處罰款1.3萬元。
【啟示意義】
推動排污單位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和自動監測相關工作,是營造主動守法環境有力抓手,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社會化監測服務市場活力的有效舉措。但少數企業和社會監測機構受利益驅動,在自行監測、自動監測環節中“動歪腦筋”“鉆空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信力。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可充分發揮內部優勢,互補技術力量,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嚴查數據弄虛作假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施等行為,為環境管理提供精準、可靠的監測數據支撐。
三、江蘇南京聯順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南京聯順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出具的機動車排放檢測報告中,存在同一車輛初檢和復檢的OBD(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軟件標定識別碼)不一致問題。執法人員通過監控視頻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9月檢測蘇A0**23車輛時,工作人員有插拔可疑設備的動作。經調查取證,該公司工作人員在檢驗時,在車輛OBD接口與診斷設備之間增加“作弊器”,篡改車輛OBD信息,使原本檢查不合格的車輛通過排放檢驗。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2022年11月,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3.5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20元。
【啟示意義】
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內容,確保機動車排放檢驗真實、有效、準確,才能掌握機動車尾氣達標排放情況。然而,少數機動車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弄虛作假,使不合格車輛通過尾氣排放檢驗,放任“帶病車”上路行駛。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應持續強化檢驗流程和質量監督管控,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結合視頻監控等手段查找弄虛作假痕跡,發現一起嚴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懾,倒逼企業規范檢測、守法自律,實現行業良性發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