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23日,上海浦江海關發布關于葉水福鼎亞(上海)國際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3〕00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3〕0004號
當事人:葉水福鼎亞(上海)國際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志根
海關編碼:3112980035
地 址:上海市寶山區長逸路28號
2022年4月6日,當事人受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務(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含礦物油的美孚潤滑油113900千克,申報CIF總價為748323美元,申報第二數量為12825.14升,報關單號為220120221000122504。經查,上述貨物實際第二數量為128251.4升。
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人民幣198256.1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產品資料、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2023年1月30日,我關向當事人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滬浦江關緝告字〔2023〕0004號)。2023年1月31日,當事人向我關提交申辯意見,業經我關復核完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9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