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28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開縣孫氏商貿有限公司心連心超市正壩店)。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縣孫氏商貿有限公司心連心超市正壩店)
渝開州市監處字〔2023〕16號?
當事人:開縣孫氏商貿有限公司心連心超市正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46733744377??
住所:重慶市開州區敦好鎮鶴祥街39號
經查明:當事人在位于重慶市開州區敦好鎮鶴祥街39號的門市經營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用于散裝食品銷售稱重結算的條碼標簽秤兩臺:(1)該超市大門口的產品編號為LS3TK22210276的條碼標簽秤標簽有“條碼標簽秤,制造日期:2022年05月24日,工作溫度:0°C-40°C,執行標準:GB/T7722-2020,制造廠家:廈門頂尖電子有限公司,型號LS-615※LS3KCEP,最大秤量 6/15kg,最小秤量 40g,出廠編號:LS3TK22210276。”等內容。(2)散裝食品銷售區的編號為LS2M317350290的電子秤標簽有“條碼標簽秤,工作溫度:0°C-40°C,工作濕度:5%-85%R.H.,制造廠家:廈門頂尖電子有限公司,型號:LS2X※MEC ,最大秤量6/15kg,最小秤量40g,出廠編號:LS2M317350290”等內容。上述兩臺條碼標簽秤自從購買后一直未進行檢定,無法提供檢定合格證明。該店積極整改已于12月7日及12月12日分別對編號為LS2M317350290及編號為LS3TK22210276的電子秤進行檢定并檢定結果為合格。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附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當事人使用的上述條碼標簽秤為《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應實施周期檢定的計量器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委托書以及負責人孫志勇及店長周莉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
2.本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5頁、收銀小票1張,證明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的事實;
3.檢定合格證明照片打印件2份 ,證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的事實。2023年1月11日,本局采取書面方式(字號:渝開州市監告字〔2022〕314號),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以及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有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的規定,構成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決定依法予以處罰。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器具兩臺,具有從輕情節,違法行為6個月以上,具有從重情節,綜合裁量,決定給予一般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罰款300元。 ??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繳款憑證后,到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指定網點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開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