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規范物流園區叉車作業和安全管理,防范叉車安全事故發生,廣東省韶關市市場監管局現就有關工作提示如下:
一、物流園區內的各叉車使用管理單位對所使用的叉車安全負責。物流園區內各叉車使用管理單位應配備叉車安全管理員,依法建立叉車安全管理制度、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制定符合實際的叉車安全操作規程,劃定合理的行駛路線,設置合理的限速等警示標志,并對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在用叉車應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后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取得場車車牌并懸掛于其上,不得使用檢驗不合格或超期未檢的叉車。應按要求做好叉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性能的叉車不得使用。
三、叉車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叉車司機(N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上崗。作業時,叉車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叉車作業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發現安全風險或事故隱患時應及時上報。
四、租賃使用叉車的單位,應履行叉車使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租賃使用的叉車要查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明、車輛牌照懸掛情況、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叉車司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效證件。對不符要求的叉車,叉車承租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供稿:廣東省韶關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