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新用戶抽獎必中5元
結果掃碼僅獲1.02元?
宣稱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采集的“溫泉浴”
但竟然是商家抽地下水,然后用電加熱?
為提高廣大經營者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識
佛山公布2022年查處的10宗典型案例
提醒廣大經營者以此為戒
依法規范經營行為
共同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本期繼續介紹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例
(點擊查看前5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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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區某食品貿易商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8日,高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正在現場給一群中老年人播放一個標題為“百躍”“云牧瑤?”“糧芯有機食品直播間”的宣傳視頻。視頻中有宣傳“百躍集團在全國擁有7個加工廠,御恭奶業......是唯一一個有機工廠,國內生產量最多,技術最好的加工廠”等內容。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在其店內每天舉辦5次講座,并定期組織中老年人前來聽免費講座。2022年5月25日至5月30日期間,當事人在其舉辦的中老年人講座中,播放宣傳“御恭?”“云牧瑤?”有機全脂羊奶粉的視頻給中老年人看,并免費提供羊乳給中老年人飲用。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證實宣傳內容的真實性。
另外,當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至5月28日在其場所設置有廣告牌,上有“西安御恭羊乳有限公司——產品優勢”“有機全脂羊奶”“奶中之王”“羊奶是學界認為營養最全,最接近母乳的奶品”等內容。當事人僅提交了來自百度百科的頁面截圖作為上述廣告內容的佐證材料且未經證實,當事人無法證實其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當事人共銷售“御恭?”“云牧瑤?”有機全脂羊奶粉6盒(含贈送的3盒),銷售額合計1498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面向的消費群體為中老年人,當事人召開講座,并通過視頻、廣告牌、口頭宣傳等方式,宣傳其商品的用途、用戶評價和生產廠家的規模、曾獲榮譽等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官方的佐證材料,無法證實其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佛山市高明區某超市不符合規定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高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移送的線索,反映當事人場所內設有“店長推薦 新用戶必中5元”的宣傳牌,但工作人員現場掃碼僅獲得1.02元獎金。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起在店內的王老吉零糖黑涼茶的貨架設置宣傳紙,上有“熬夜怕上火”“喝黑罐王老吉”“100%贏紅包”“店長推薦 新用戶必中5元”的抽獎活動內容。該抽獎活動有效持續至2022年4月8日。
該抽獎活動于2022年4月9日取消,但當事人仍繼續進行上述活動宣傳。當事人后于2022年6月10日停止了上述活動宣傳。
處理結果
當事人在活動取消后,繼續進行上述“店長推薦 新用戶必中5元”的活動宣傳,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罰款人民幣1萬元。因當事人已主動整改了違法行為,該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整改不符合規定的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二)僅在活動范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佛山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基本案情
三水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查明,當事人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銷售的**家園項目過程中,利用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補充協議的形式,標示價格信息高于經區價格監管部門監制并公示于銷售現場的價格,在此虛假的價格信息基礎上進行虛假折扣優惠,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處理結果
當事人在與購房者簽訂相關協議過程中,利用標示高于經區價格監管部門監制并公示于銷售現場的價格信息,在此虛假的價格信息基礎上進行虛假折扣優惠,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沒收未能退還的違法所得131061元,并對其按從重處罰的情形罰款471819.6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佛山市某“溫泉”度假酒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溫泉旅游水質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LB/T 081-2020)對“溫泉”的定義為“從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采集,并含有多種對人體有益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且水溫≥25℃的礦水”。當事人未取得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佛山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委托了廣東省有色地質勘查院對當事人出具了《*** 取水井調查報告》(2021年5月版),表明“本次調查對 *** 取水井進行了水質取樣分析、溫度測定、周圍地質調查等相關工作。通過本次調查工作,測定 *** 取水井孔口溫度達不到地熱流體溫度要求。”
佛山市三水區市場監管局查明,當事人一直未取得地熱資源采礦許可證,從2020年取水及使用的調查情況來看,2020年全年共通過***號井采取地下水約5000立方米,約3500立方米左右提供“溫泉浴”,2020年當事人總共向服務對象提供“溫泉浴”的水量約為30000立方米左右,其他的水是通過電加熱,經統計,2020年地下水的使用占比總的“溫泉浴”服務用水大約為11.7%。自2016年3月起,當事人對外宣傳提供“溫泉”“溫泉浴”服務。當事人以“溫泉”的名義取得與一般酒店獨特的優勢,損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處理結果
當事人以“溫泉”的名義取得與一般酒店獨特的優勢,損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候某某傳銷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市場監管局經查,某境外注冊公司通過官網和手機app軟件面向國內銷售保健品和食品,在官網上公布其會員產品銷售獎勵及升級模式的“大中華區獎勵計劃”,以收取會員入門費、會員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并通過銷售團隊計酬的方式開展傳銷行為。
該境外公司會員發展下線規模或銷售業績達到標準后可升級,分別為經銷商、合格經銷商、翡翠級經銷商、珍珠級經銷商、藍寶石級經銷商、紅寶石級總裁、綠寶石級總裁、鉆石級總裁、雙鉆級總裁、三鉆級總裁、金鉆級總裁、黑鉆級總裁、皇冠鉆石級總裁等級別。翡翠級經銷商會員是獲得團隊市場管理收入(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的第1個級別,最多可獲得7級。
當事人供述參與該境外公司的經營活動,產品銷售獎勵及會員升級模式與官網上公布的“大中華區獎勵計劃”相符。當事人于2014年9月18日加入該境外公司會員,處于活躍經銷商狀態,曾達到的最高級別是鉆石級總裁會員,其發展團隊合計共2276人,團隊購買該境外公司產品涉案金額超億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存在拒不配合調查、介紹參加傳銷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等從重處罰的情節,經綜合考量,佛山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頂格作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提醒各位經營者
要嚴格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
依法誠信經營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
對經提醒告誡仍然不整改的違法行為
依法從重從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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