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月6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3)QJ030】,涉及長沙市芙蓉區華景宏西藥店。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長市監處罰〔2023〕QJ030號
當事人: 長沙市芙蓉區華景宏西藥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30103MA4LHUUH8K
住所(住址): 長沙市芙蓉區文藝路街道人民中路4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陳國林
身份證件號碼: 36220219741014XXXX
2022年10月19日,本局在藥品零售企業飛行檢查過程中發現該藥店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2022年10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情況如下:現場檢查在藥店藥柜中發現“穩心顆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10950026的藥品15盒(規格5g/袋X18/盒)。生產廠家: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批號2204020的5盒,批號2203033的5盒,批號2205073的5盒,藥店不能提供以上藥品購進票據。2022年10月25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立案調查。2022年1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法定代表人陳國林進行了詢問調查。
2022年11月7日,我局向菏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函協查。11月28日,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域檢查第六分局復函。當事人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藥品(三個批次)均為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
經查,當事人藥店藥柜中發現:“穩心顆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10950026的藥品15盒(規格5g/袋X18/盒)。生產廠家: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批號2204020的5盒,批號2203033的5盒,批號2205073的5盒。當事人確不能提供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的票據。
當事人購進上述藥品的情況:現場發現的15盒中,有10盒通過藥店從個人手中回收購進,購進價格是35元/盒。另外5盒是電話聯系“高曙光”(電話:15802561671),從其個人手中購買10盒,購進價格是35元/盒,共計購進20盒。期間,藥店按單價是37元/盒,銷售了5盒,共18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扣押的藥品“穩心顆粒”的照片1張及現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扣押藥品的光盤影像資料1張。
2.《現場筆錄》,證明在當事人藥品零售藥店貨架上發現的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藥品。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務清單》,證明現場對涉嫌藥品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涉嫌藥品的數量和批號。
4.《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藥品并銷售的情況。
5.《協助調查函》、《協助調查函復函》和協查藥品封裝的光盤影像資料1張,證明當事人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藥品不是假劣藥。
6.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經營資質。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本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長市監罰告〔2022〕J03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違法行為性質及定性、處罰依據)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從非法渠道購進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藥品違法行為。
1.(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積極配合本部門調查,主動提供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交易截屏和口述資料等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3目“(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當事人經營的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低,符合《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三)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的規定,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3.根據以上情況建議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責令改正。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185元
2.處罰款8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光大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支付)。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