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市聞 記者 曹吉根)“一經出售,概不退換,不找零,不兌現”“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些常見的合同格式條款,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常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有哪些?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近日公布的2022年度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十大典型案例可以讓消費者看個明白,以利于在今后簽訂格式合同時候能注意到自己權益。
2022年,浙江省局在全省范圍開展不公平格式條款專項治理工作,圍繞住宅裝修、供用電水熱氣、校外培訓、新能源汽車、網約車等重點行業和新興領域,約談企業2517家次,發放行政建議書397份、責令整改通知書520份,立案查處不公平格式條款案件1036件。
浙江省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發布典型案例是為了警示經營者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提醒消費者審慎簽訂帶格式條款的合同。下一步該局將進一步完善合同格式條款備案機制,持續加強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集中精力糾正清理一批重點熱點行業的合同“霸王”條款。
一、杭州某理發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當事人某理發店委托廣告公司為其設計、制作、美容價目指導手冊和VIP卡,后當事人把手冊和VIP卡擺放在經營場所二樓美容服務部的桌面上,其中VIP卡上注有“一經出售,概不退換,不找零,不兌現”等字樣;指導手冊第一頁第五項有“會員卡辦理不退換、不找零、不兌現、用完為止”的描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的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及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條款的行為。2022年9月,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寧波市鄞州區某經營戶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當事人寧波市鄞州區某經營戶,于2022年8月在“抖音”直播宣傳的網頁中標有“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珠寶下應店所有”“活動期間所有消費均有精美禮品贈送”等字樣,但未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等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的行為。2022年9月,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嘉善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當事人嘉善某公司在從事學齡兒童的語言、繪畫、音樂、舞蹈、體育培訓的經營活動中,使用《課程銷售協議》規定“選定班別后采用固定班上課,不能跨班上課或更換課程上課”“請假制度由乙方負責解釋”“甲方認知獲贈課程不屬于本協議銷售的課程,具體由乙方負責解釋”等內容,并用該協議書和學員簽訂合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和第(四)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規定,構成了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合同和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違法行為。因此,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10月,嘉善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嵊州市某化妝品商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當事人為招攬顧客,提高該商行的知名度,于2022年6月24日以125元/500張的價格自行在淘 寶上定制了一批代金券,代金券數量共計500張。該代金券上印有“代金券¥88元……本券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并注明:消費滿200元即可使用,消費前請出示此券;此券不找零不兌換;本店采用1對1專屬服務,來電前請提前預約;此券不與特價活動同時使用,請保存好此券,遺失不補;本券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屬于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2022年11月,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提示】案例1、2、3、4,屬于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仙居縣某娛樂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案
當事人仙居縣某娛樂有限公司在經營場所告示牌上標示:“溫馨提示本店謝絕自帶酒水、飲料、食品。敬請配合,謝謝您的理解!”,使用格式條款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2022年12月,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提示】案例5,屬于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六、溫州市某服務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和免除自身責任案
當事人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經營二手車,現場每輛車都有標價牌,牌上右下角用小字寫著“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具體以實車車況看樣為準”,經營者的格式合同在格式條款中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和免除自身責任,屬于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和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2022年8月,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江山市某婚禮策劃工作室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案
當事人江山市某婚禮策劃工作室將事先準備好的空白“8090婚禮服務協議書”,用于與消費者商定婚慶事宜,協議上有“……五、乙方要遵守協議的服務條款,盡心盡力為甲方提供優質的婚慶服務。乙方不論什么原因不能為甲方提供婚慶服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甲方不論什么原因改變婚禮日期或取消婚禮,定金不再退還。”等內容。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產生定金糾紛的事實,不退還定金,免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屬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為。2022年11月23日,江山市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提示】案例6、7,屬于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八、安吉某干洗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案
當事人安吉某干洗店在其給予消費者的洗衣憑證中寫明“取衣時間超過一個月,衣物損毀本店概不負責”字樣,該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11月16日,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責令立即改正。
九、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案
當事人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銷售其開發的住宅商品房時,在與買受人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除經過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外,額外要求買受人簽訂其事先擬定未經備案的《購房確認書》。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購房確認書》中含有格式條款,但該格式條款未經核發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備案,其行為違反《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八條第(一)項“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開始使用該格式條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樣本報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房屋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辦理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的行為。
《購房確認書》規定“第8項法律后果8.1逾期支付房款的,您應按照未付房款日萬分之四的標準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10個工作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收取約定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8.2如您構成本確認書下重大違約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向您收取約定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9.8如出賣人同時期內發生逾期交房,同時期內配套設施交付以及產權轉移登記的期限相應順延,順延期限同逾期交房期限。如同時期內發生兩項以上交付條件以外的設備設施逾期交付的按最長一項計算出賣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且出賣人承擔的違約金總額以房屋總價款5%為限。”等條款。上述格式條款將買受人的違約金約定為總房價款的20%,將出賣人(當事人)的違約金總額約定為房屋總價款的5%為限,買受人的違約金為出賣人違約金四倍,遠遠高于出賣人的違約金,有違合同公平原則,該行為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規定,屬于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2022年11月,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浙江某燃氣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案
當事人浙江某燃氣有限公司自2022年初起使用名為“用氣合同(居民)”的格式合同,該格式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4)項內容為“用氣方改變用氣的用途的,應補足實際用途用氣價格與居民生活用氣價格之間的差額,補足差額的時間自通氣之日起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2022年9月,岱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提示】案例8、9、10,屬于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