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加油站違法有獎銷售及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大豐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加油站在促銷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起開展附贈式有獎銷售活動,并通過企業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及經營場所展板等方式進行宣傳。但在宣傳內容中未明確公布全部獎品的數量、種類、品名、規格等信息,并在微信公眾號及現場展板上標注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加油站所有”等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違法有獎銷售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違法有獎銷售的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與消費者作出約定,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消費者發現此類“霸王條款”,可以及時舉報,市場監管部門也將加強指導、強化監管,為消費者營造愿消費、敢消費的良好環境。
案例2:某美發中心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9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調查發現當事人通過“抖音”平臺銷售團購優惠券,后為了提升線上銷量及線上評價數據,當事人組織員工邀請已經在線下消費過的客戶線上購買團購優惠券并評價,然后通過微信返款給客戶,虛增了其在“抖音”平臺的團購優惠券的線上銷量。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線上消費發展迅猛、日益成為消費的主導模式,但線上并非法外之地。商家通過“刷單”虛增交易數量提高網店的排名和銷量,獲取虛假評價,進而可以獲得較好的搜索排名,會更容易被買家找到,但違背了誠實守信原則,造成了對消費的欺騙和誤導。線上違法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強化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努力為廣大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放心的線上消費環境。
案例3:某置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及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案
【基本案情】亭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社會輿情,依法對當事人開發的樓盤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對外宣傳了“商業雙雄 中國商業地產TOP10”的內容,但未能提供上述榮譽的依據,屬于虛假宣傳。同時上述樓盤售樓部內張貼了部分樓盤房源價格公示表,公布了已銷售房源的“幢號”“房號”“單價”“總價”“銷售狀態”等內容,經核對當事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銷售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價均低于公示的價格,當事人未對真實成交價格進行公示。當事人虛假宣傳和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22年1月29日,亭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合計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房地產市場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房地產廣告亂象,重拳出擊。該案的查處,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敲響了警鐘,企業的銷售和宣傳行為必須以誠信為本,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懲戒、消費者無情地拋棄。
案例4: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面包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6日,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鹽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面包標注了虛假的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于3月16日生產的“巖燒香辣雞漢堡”“椰奶面包”等數種面包,保質期分7天、15天兩種,而在成品面包包裝袋上標注生產日期分別為“20220317”“20220318”。另外當事人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未能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管理較為混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沒收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面包491包、生產日期編碼器1只、包裝袋6.55千克;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將面包的生產日期虛標延后1至2天,實際變相延長了保質期,而當事人生產的面包保質期最長僅15天、最短7天,此舉實質上存在較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理當處罰。
案例5: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虛假維護保養電梯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5日,鹽都區市場監管局在對當事人負責維保的某小區電梯狀況進行檢查。經查證,在維保工單登記的維保時間內,當事人未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作業。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66.67元并處以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電梯為廣大市民的日常出行提供了便利,為保障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電梯維護保養技術規范。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規范做好電梯維護保養,并如實做好記錄。但個別維保單位未嚴格履行維保責任,維保頻次達不到要求、維保質量不高,甚至虛假維保、以修代保,造成電梯帶病運行,形成事故隱患。該案件提醒,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于一切,電梯使用和維保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重于泰山,市場監管部門也將強化電梯安全監管,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案例6:黃先生新買農機碼表異常維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6日射陽縣黃先生投訴,其購買的一臺大型輪式拖拉機,碼表顯示有50多小時的作業數,并發現有使用過的痕跡,懷疑系二手農機。經與銷售商多次交涉,均以已經現場驗收為由,拒絕賠償。射陽縣消協與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海河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聯合調查組,經調查認定,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該農機系以舊充新,但碼表顯示異常,即使未曾使用過,也屬于商品質量問題,構成消費侵權行為。經過聯合調解,銷售商免費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并補償黃先生1.5萬元,當場履行。
【典型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這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服務鄉村振興,意義重大。射陽縣消協啟動聯動調解機制,把糾紛解決在源頭,探索了一條行之有效的基層矛盾社會化調處路徑,值得推廣。
案例7:某未成年人購置電子產品商家不予退貨退款維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東臺市消協收到陳先生的投訴,稱其14周歲的兒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后兩次從某品牌電子產品專賣店,購買了三部手機和兩部平板電腦,共計支付三萬余元。陳先生前往該專賣店,要求商家退貨退款,商家表示其并不知道陳同學是未成年人,且電子產品已被激活使用,不同意退款。東臺市消協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得到其家長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購買支付行為時,其購買支付行為無效,經營者應當依法返還價款。但考慮事實上所購買電子產品已被激活并使用,經調解,專賣店與學生家長達成協議,退還購買價款二萬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消費行為的效力問題。在此廣大經營者,面對消費者是未成年人的時候,合適的商品是可以交易的,過度消費商品或服務時,應當主動盡責詢問,其消費行為是否得到家長的同意,要勸導未成年人不要過度消費,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由經營者自行承擔。同時提醒廣大家長,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引導,并保管好家中財物,防止孩子擅自大額支付。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保護他們健康成長,是包括商家在內的全社會的責任。
案例8:某4S店贈品充電樁質量問題維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0日大豐區徐女士投訴,她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隨車贈送的充電樁不能正常使用,4S店表示只負責汽車質量,不負責維修贈送的充電樁。大豐區消協明確指出,商家依法應當擔保贈品質量,并提供“三包”服務,贈品與商品承擔同等的產品質量責任,并非“贈品免費,所以免責”。經調解,充電樁供應商免費更換了充電樁,圓滿解決糾紛。
【典型意義】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獲得附贈的商品或服務,也屬于買賣合同標的,銷售商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和消費者約定,提供附贈的商品或服務,并對附贈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質量擔保,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獲得贈品,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案例9:某健身房預付費卡維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2日茆女士等4名消費者與某健身公司簽訂了會籍合約,合計預付費8240元。之后,茆女士等人得知健身公司發行預付費卡,沒有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甚至不能確定準確的開業時間,簽署的預付費消費在協議中未約定服務履行期限,還有“不得退卡”的霸王條款,就要求健身公司退款,遭到拒絕。他們向射陽縣體育主管部門投訴尋求幫助,健身公司只同意退還4000元,茆女士等人不滿意,向射陽縣消協投訴,要求全額退款。經消協調查,茆女士等人投訴事實屬實,要求健身公司全額退款,但其態度惡劣,答復消協“不予退費”。6月中旬,射陽縣消協支持茆女士等人向法院起訴維權。在強大的維權壓力下,健身公司于7月25日全額退還茆女士等人的預付費。
【典型意義】預付費方式的消費糾紛頻發,調處難,成為消費維權的熱點。本案中,健身公司發行預付費卡沒有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甚至不能確定準確的開業時間,且利用格式條款單方規定“不得退卡”,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霸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解決預付費消費糾紛頑癥,需要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各方力量齊抓共管,共同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案例10:某餐飲店設置“最低消費”維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4日東臺市趙某預定在某飯店8人用餐,飯店負責人為其制定了最低消費158元每客的菜單,后實際用餐人數是6人,并減少了兩個菜品。結賬時,飯店依然按8客、每客158元的價款收費,合計收費1264元。趙某提出異議,飯店負責人表示實際用餐人數比預定的少了2人,實際消費數額未達到包間“最低消費”標準,依然要按預定的價款收費。趙某投訴后,東臺市消協明確指出,飯店設置“最低消費”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且誘導消費者為了滿足“最低消費”而超量點餐,涉嫌違反《反食品浪費法》, 因飯店符合《行政處罰法》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向飯店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免予行政處罰。飯店負責人認識到其行為不當立即整改,退還趙某500元價款,并承諾不會再發生類似情況。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常見的設置“最低消費”的投訴案件,而且涉及反食品浪費。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其行為無效。《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廣大消費者也要自覺形成抵制餐飲浪費的消費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