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云南省玉溪市市場監管局公布6起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一、車輛保養時被損壞維權案例
案例簡介:
今年1月,消費者楊女士通過12315平臺投訴,稱自己于當日在某汽車4S店進行車輛保養時,副駕駛位的升降車窗被工作人員損壞,4S店卻表示維修車窗需要楊女士承擔一半的費用280元。楊女士認為在車輛保養前,4S店工作人員按程序已經對車輛進行過檢查,車窗并未出現問題,損壞是由于工作人員對車輛實施保養時操作失誤導致,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希望相關部門幫助維權。接到投訴后,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協商,4S店負責免費為消費者維修車窗,消費者表示滿意。
警示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楊女士的車窗在保養前經商家檢查確認完好,保養完成后卻發現無法正常使用,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商家應依法予以賠償。
二、水票失效退費維權案例
案例簡介:
楊先生2019年底在某飲用水營業部購買了200元水票,但2023年1月29日使用水票時,被送水的工作人員告知楊先生購買的水票已經不能使用,可是楊先生手上還剩余14張水票未使用,約合人民幣80元,水票上并未標注有效期。于是,楊先生撥打12315熱線向消費者協會求助。經工作人員了解,商家已停止經營,剩余水票無法繼續使用,經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后,商家愿意收回14張作廢水票并退還楊先生84元,雙方達成和解。
警示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本案中,水票屬于預付式消費的合同憑證,該飲用水營業部終止送水服務,合同履行不能,構成根本違約,應退回剩余費用。
三、商家收銀“反向抹零”侵權案例
案例簡介:
近日,徐女士一行3人到某火鍋店吃飯,結賬后發現,消費金額湊整抹零時被多收3角錢,對此商家解釋是電腦收銀系統默認四舍五入,徐女士雖不在意多收的3角錢,但認為“反向抹零”并不合理,于是徐女士通過全國12315微信小程序進行投訴。經查,徐女士反映問題屬實,商家同意退還徐女士多收的3角錢。同時,要求商家對收銀系統立即進行修改。
警示意義:
在本案例中,雖然“反向抹零”金額較小,但“五入”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可以提供證據依法維權。
四、抵扣券使用爭議維權案例
案例簡介:
2022年5月,楊女士撥打12315熱線投訴稱:元江縣某眼鏡店發放宣傳單,上面寫有“憑此單可在店抵扣價值600元物品”,但實際消費時店內工作人員表示必須連鏡片、鏡架等整套購買才可抵扣,可楊女士只需要購買鏡框并不需要鏡片。楊女士認為商家欺騙消費者,請求元江縣消費者協會幫助維權。工作人員到商家店內了解情況,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營者承認該店所發宣傳單內容確實不夠嚴謹,讓楊女士造成了誤解,隨后表示愿意履行承諾。楊女士在店內購買價值598元的鏡框,商家再贈送店內價值600元的物品,楊女士表示滿意。
警示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商家并未在宣傳單上注明使用該抵扣券的前提條件,因此不能再單方限制使用范圍。消費者可依據商家承諾的活動規則享受優惠。
五、錯發種苗造成損失維權案例
案例簡介:
朱先生通過12315熱線反映:他于2022年3月通過某手機APP向某蔬菜種植基地購買了一批螺絲椒苗,但種出來后才發現是線椒,品種不符,對其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消費者協會幫助維權。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首先聯系該蔬菜種苗基地負責人一起到朱先生的菜地進行核實。螺絲椒表皮為皺皮,而線椒則為直細長形,經現場查看,確認朱先生所種辣椒品種為青線椒。而朱先生在APP所購買的種苗頁面為“螺絲椒苗”。經消費者協會居中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該蔬菜種苗基地向投訴人補發價值1000元的螺絲椒苗,并補償朱先生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警示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經營者所提供的種苗品種與消費者所購品種不符,導致消費者在種植過程中耗費時間、人力、物力,也損失了種植收益,故商家應依法予以賠償。
六、婚介機構不履約維權案例
案例簡介:
2022年9月,易女士向消協投訴,稱自己于2021年5月與某婚戀公司簽訂《婚戀服務合同》,購買了一款價值6280元的紅娘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期限為1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推薦總人數不少于4人,承諾在服務周期內該機構向其推薦的人數若少于約定人數則服務時間自動延長。實際在合同期限內,該婚戀公司僅向易女士推薦了2位男會員見面,且易女士在該公司開設的會員平臺展示區內發現虛假男會員信息,于是提出與商家終止合同,并要求商家退還一半服務費。接到易女士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查看雙方合同,調查服務情況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婚介公司同意退還部分費用,因為前期已為易女士提供過部分征婚服務,產生了總費用10%的系統匹配費(628元)和5%的建檔費(314元),可將未完成推薦2人的費用退還消費者,共退還2669元,易女士表示滿意。
警示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該婚戀公司婚介公司只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約定,違約在先。消費者有權要求終止服務合同,并要求退還對方未提供服務的部分費用。
(來源:云南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