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美廉尚品(北京)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據悉,當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1月3日,在未取得熱食類制售及自制飲品銷售許可的情況下,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范圍通過外賣平臺銷售漢堡、炸雞、奶茶等熱食類食品及自制飲品,其間銷售的食品貨值金額2521.67元,即違法所得2521.67元。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521.67元,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通過第三方平臺天眼查查詢到,該公司近年來多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2021年9月,該公司被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7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1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維他檸檬茶”500毫升檸檬味茶飲料2瓶(生產日期2020年5月18日,保質期:十個月)。同年7月,被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2.5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6支“雙匯潤口香甜王”火腿腸,凈含量:75g(生產日期2020年10月19日,保質期120天)。
公開資料顯示,美廉尚品(北京)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王建友。經營范圍包括銷售食品;零售煙草;美容;理發;餐飲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道路貨物運輸。零售日用品;銷售化妝品、服裝、鞋帽、針紡織品、文化用品、體育用品、家庭用品、家用電器、珠寶首飾、工藝美術品、電子產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機械設備、通訊設備、醫療器械Ⅰ類、苗木(種苗木除外)、花卉、五金產品(不含電動自行車)、建筑材料、裝飾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及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廚房用具、革皮制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玩具、樂器、食用農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