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興盛發連發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賣過期食品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京密市監處罰〔2023〕2119號顯示,當事人于2022年5月2日從北京金崢銀榮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草原紅太陽火鍋湯料微辣香湯(生產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質期12個月)1箱共50袋,購進價格為310元/箱,折合6.2元/袋,銷售價格為7.9元/袋,未超過保質期前銷售38袋,超過保質期后銷售4袋,剩余8袋超過保質期未銷售。本案貨值金額共計94.8元,違法所得共計31.6元。
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1.6元;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本網查詢發現,近年來,該公司多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被處罰。2021年11月18日,被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并罰款5萬元;11月8日,被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9月3日,被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處罰事由包括售賣過期食品、食品真實情況與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等。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興盛發連發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冊資本68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楊順安。經營范圍包括銷售新鮮蔬菜、新鮮水果、通訊設備、日用雜貨、鮮蛋、辦公用文具、電子產品、服裝、鞋帽、針紡織品、未經加工的堅果、干果、五金交電、體育用品、文化用品、禮品;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經濟貿易咨詢;銷售食品;零售煙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