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3月6日,永州海關發布關于永州凱翔鞋業有限公司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州海關關于永州凱翔鞋業有限公司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凱翔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榮梧
聯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瓷業總公司廠區內(東安縣白牙市鎮東新路42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0749628192
海關注冊編碼:4312941184
2022年1月26日,當事人經海關批準備案C491119A0060號加工貿易手冊,手冊結束有效期為2020年12月10日。手冊核銷前,2022年11月20日,當事人向永州海關申報內銷補稅C491119A0060號手冊項下料件,當事人向海關報告內銷了PU人造皮革63平方米、賤金屬配件(鞋扣)1390個。經查,當事人因工作失誤,向海關申報內銷補稅時遺漏申報PUA人造皮革62平方米、賤金屬配件(鞋扣)1364個。遺漏申報料件后因脫皮掉色,于2021年4月12日被當事人移交銷毀。經核定,遺漏申報補稅料件完稅價格為3127.02元,少繳稅款724.53元,其中關稅281.43元,增值稅443.1元,貨物價值為3851.55元。
以上行為有稅款計核證明書、稽查結論、報關單、核銷申報表、銷毀處置材料、查問筆錄、情況說明、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等為證。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州海關關于永州凱翔鞋業有限公司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永州海關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