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公布一條行政處罰信息,涉及深圳市龍崗區鴻記水產批發店銷售檢驗不合格的水產品(鱸魚)案。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龍處罰〔2023〕龍城12號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龍崗區鴻記水產批發店銷售檢驗不合格的水產品(鱸魚)案 |
處罰類別1: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處罰類別2: | |
處罰事由: | 農產品及農用物資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條/第1款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處罰結果: | 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龍崗區鴻記水產批發店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居民身份證號碼92440300MA5G8L2W60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鄭鴻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14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 |
地方編碼: | |
當前狀態: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