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行動丨吉林省消協發布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
燈具自燃遭破財 消協介入終獲賠
01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接到于女士的投訴,稱2020年11月在長春市某燈具商城購買了一盞燈具,但是該燈具在生產廠家承諾的保修期內發生自燃,給于女士造成了財產損失。于女士要求某燈具商城賠償5000元損失費,生產廠家以產品質量沒有問題為由拒絕賠償。
02
處理過程及結果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受理該投訴后,向生產廠家進行了調查。生產廠家認為該型號燈具都是經過嚴格的零部件采購,自己只是組裝,商品質量不存在問題,拒絕賠償。吉林省消費者協會認為,燈具雖然不是耐用商品,生產廠家沒有履行舉證倒置的義務,但是僅憑自己的想法判定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沒有足夠的依據。同時,由于該燈具已經受損,消費者無法委托鑒定,產品是否存在問題很難判定,在于女士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遭受財產損失,而且商品又在保修內,消費者要求廠家賠償也是有道理的。于女士因使用燈具造成財產損失,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于女士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經多次調解,生產廠家同意賠償損失3000元。
03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省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后一定留存好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確保當商品出現問題時能夠有效維權。同時,電器是關系到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在此建議產品的生產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標準,以確保產品安全的可靠性,防范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
案例
更換新機被拒絕 消協介入助維權
01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消費者劉先生向吉林省消協投訴,稱2019年7月在某商店購買了一臺洗衣機,現在洗衣機出現斷電情況,無法開機。劉女士到售后服務中心維修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劉先生要求更換新的洗衣機,但商家拒絕了劉先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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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及結果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受理了劉先生的投訴。經調查,劉先生購買的洗衣機仍在三包期內。省消費者協會認為,商家與消費者簽訂了洗衣機買賣合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在售后服務中心維修三次后機器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商家拒絕為劉女士更換機器的做法明顯違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最后,廠家承諾為劉先生更換機器,但由于廠家沒有同型號洗衣機,最終為消費者更換等價另一型號洗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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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本條規定了經營者的“三包”義務。根據此條規定,由于經營者出售的洗衣機經過三次維修仍然無法正常使用,所以在消費者劉女士提出更換新洗衣機的主張之后,經營者應當承擔更換新機的義務。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第十三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根據以上規定,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劉女士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但由于廠家無同型號產品,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為消費者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家用電器在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時,要及時聯系商家進行維修,如果多次維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有權依據“三包”規定要求商家調換新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