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點領域,揮“鐵拳”辦鐵案,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為推動鎮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消費環境。現將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置業有限公司利用人臉識別系統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權案
2022年7月22日,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鎮江某置業有限公司售樓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場所安裝的攝像頭具備人臉識別功能,共設有人臉識別攝像機4臺、人證一體機1臺和操作計算機1臺等系統。該系統不僅采集人臉識別信息,也可通過手動錄入客戶資料信息。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6月6日開始,該系統采集包括人臉識別和人工錄入的數據,共計8313條。其中抓拍人臉信息共1852條,使用261條信息進行成交后比對,當事人無法律法規依據,未經明確告知,未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12月12日,潤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人臉圖像屬于個人敏感信息,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日新月異,該項技術的普及帶來便捷高效的同時,隨之帶來的就是技術濫用,隱私侵犯,數據安全等眾多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打擊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收集、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效地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案例二
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培訓服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侵害學生合法權益案
2022年8月,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多起舉報,依法對某培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懸掛“中國教育行業十大品牌”“中國315誠信企業”等榮譽稱號牌匾,向學生宣傳展示自己“實力”,上述相關榮譽稱號均為虛構。另查當事人在“抖音”“小紅書”等網絡平臺宣傳“安心放心考試 放心保通過”“可掛讀可在校”“可托管可在校”等語句進行相關“優惠政策”的宣傳,實際上考試不存在保通過的情況,錄取后學生只能在學校讀書,不能掛讀和托管。因上述虛假宣傳,截至案發共有300余人通過當事人申報全日制大專,涉案金額40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目前,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已經積極協調退費事宜,待退費結束后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當事人通過“抖音”“小紅書”等網絡平臺,發布虛假信息,吸引眾多學生,利用他們渴望盡快提升學歷的想法,誘導學生投機取巧,妄想通過“免考包錄取”“掛科代考”等走捷徑的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從而達到收取高額報名費用的目的。本案成功查辦最大限度地挽回涉案學生的經濟損失,規范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
案例三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院隱瞞所提供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案
2022年2月24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醫院病區藥房執法檢查時,發現某醫院隱瞞所提供的商品的數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經查,2017年至2022年2月期間,當事人在向消費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因患者病情不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使用不同劑量的藥物。在未依法告知患者的情況下,收取費用沒有按照患者的實際用藥量(通常為半片、三分之一片或四分之一片)收費,而是按照一片的用藥量來收取費用,合計增益得利11133.95元,違法所得11133.9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2022年5月16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1133.95元、罰款55669.75元的行政處罰。
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支付有關費用的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藥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當事人在沒有告知患者的情況下,分片給患者使用藥品,卻收取整片的費用,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既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過程中的相關權益,又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案例四
京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鎮江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6月10日,接群眾舉報,京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鎮江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故意將悶頂宣傳成閣樓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營銷人員宣講(含微信聊天)和精心打造樣板房等方式,介紹疊加戶型商品房的上疊住宅頂層時,故意將悶頂宣傳成隔樓,且夸大每戶悶頂內高于1.8米以上面積約有20㎡,以虛假宣傳方式銷售商品房。事實上該小區疊加戶型上疊住宅頂層的規劃審批手續為悶頂,屬于公共部分,應不得用于居住使用,開發商無權處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因當事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2022年10月11日,京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80萬元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由于商品房經營者追求暴利,不但商品房質量詬病較多,在營銷商品房過程中虛假宣傳行為更是時有發生,不僅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較為突出的矛盾還影響了政府形象,因此,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房產經營者營銷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切實減少消費者損失和社會矛盾。
案例五
句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物業句容公司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無收費依據收取費用案
句容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依法對某物業句容分公司涉嫌違規多收物業費、收取電梯年檢費、地下車庫照明費和二次供水電費等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15日,當事人多收取1682用戶物業費259480.34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當事人在沒有收費依據的情況下向437用戶收取電梯年檢費32882.22元、地下車庫照明費4773.72元以及二次供水電費11545.8元,合計49201.74元。案件查辦過程中,句容市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將多收費用合計308682.08元予以全部退還。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等規定。2022年6月14日,句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合計罰款100000元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活動關系著廣大群眾的切實利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熱點問題,存在較多的矛盾糾紛,也是“鐵拳”行動的整治內容。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物業服務企業侵犯業主權益活動中,積極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業主權益。此案成功查辦,不但及時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也規范了物業服務單位的收費行為,有效增強物業經營企業合規收費意識,促進小區物業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小區業主的幸福感。
案例六
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鎮江某膜業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8月18日,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前期線索摸排,會同公安機關對鎮江市某膜業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查獲“東麗”“LG”“Dupont”“Dow”“Nitto”等多個相同注冊商標的假冒反滲透膜5類共計3053件。現場扣押假冒反滲透膜貨值金額達500余萬元,涉案金額700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涉案金額巨大,涉嫌構成犯罪。2022年11月3 日,丹徒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涉案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本案是“行刑銜接”成功案例。市場監管部門就違法行為界定、侵權產品的鑒定、非法產品追溯等環節與公安機關密切協作,依法及時辦理移送手續,有力推動案件查辦工作。該案成功查辦對行業從業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懲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堅定決心。
案例七
鎮江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2年9月5日,鎮江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41瓶涉嫌侵權白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員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為假冒侵權產品,且當事人提供不出該批白酒的商標注冊證及購貨憑證、授權等,貨值金額1444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鎮江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監管部門始終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監管作為工作重點,持續加大商標侵權的查辦力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案例八
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潤州區某菜館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6月15日,潤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潤州區某菜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啤酒燒制龍蝦銷售。經查當事人采購超過保質期的啤酒360聽,已使用加工龍蝦71份,違法所得為7100元。現場扣押超過保質期啤酒289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2023年1月11日,潤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100元和289聽超過保質期啤酒并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為了貪圖便宜,明知啤酒超過保質期而購買使用,屬于主觀故意,且采購數量較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積極加大對食品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力度,促使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保障群眾食品安全。
案例九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查處一起茅臺假酒案
2022年1月24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貴州茅臺酒55箱,并以5200元/瓶的價格向他人銷售,貨值1716000元。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員鑒定為假冒侵權產品,且當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白酒的商標注冊證及購貨憑證、授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涉案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丹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將此案移送至丹陽市公安局處理,公安機關目前正在偵辦中。
茅臺酒一直深受市場好評,這也使不法分子從中嗅到了牟利之機,通過低價購進假冒的茅臺酒,賺取暴利,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存在不少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保持高壓態勢,強化行刑銜接,秉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震懾一片”理念,堅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十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物業公司未明碼標價、加價、變相強制收取水費及使用未經檢定合格水表計費案
2022年5月23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后,依法對揚中市云騰飛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向業主收取前期物業費、水費時,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在轉供水的過程中加價收取水費,共獲取水費差價款3475.43元;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檢查并指出問題后,將多收的費用全部進行了返還;二是收取前期物業費、水費未明碼標價;三是變相強制收取前期物業費,當事人對少數長期不繳納前期物業費的業主通過限制其水卡繳費額,以每次最高只能充50元的方式變相強制繳納前期物業費;四是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水表計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2022年6月14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和《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合計罰款78901.72元的行政處罰。
物業服務收費涉及千家萬戶。發生糾紛時,相對而言,業主處于勢弱的一方,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為減少麻煩,多是選擇忍氣吞聲。這起物業收費案例的查處,有效增強物業經營企業合法合規收費意識,促進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提升,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該案對其他物業企業也形成一定的震懾作用,引導其他物業企業主動規范自身行為,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