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中知產(北京)知識產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市監處罰〔2023〕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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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中知產(北京)知識產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302MA01GC788U |
工商注冊號 | 110302026444786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嚴*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 |
違法事實 | 經查,當事人原名中知產(北京)品牌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變更為現名稱。 再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與XX縣XX旱黃瓜研究所簽訂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該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付XX通過銀行轉賬繳納的6萬元代理費,于2021年5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XX旱黃瓜”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2月20日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書。在代理該商標過程中,申請人提供的《XX縣志(1986-2002)》第468頁、473頁中僅有對“馬芳營旱黃瓜”的記載,沒有“XX旱黃瓜”的記載,為了滿足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應當“提供出版時間滿三年,有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明確記載的公開出版物、國家級專業期刊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產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的有關要求,時任當事人副總經理的白X與申請人溝通后,由白X找到商標局附件的一個打印店,讓店內工作人員通過修圖技術將當事人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XX縣志(1986-2002)》第468頁、473頁中的“馬芳營旱黃瓜”修改為“XX旱黃瓜”。為了滿足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應當“出具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的有關要求,白X與申請人溝通后由白X委托上述打印店工作人員使用修圖技術做一個假的電子章,為了提高假的電子章的可信度,白X通過百度搜索找到一個與農業相關的“XXXX大學圖書館”公章的圖片,參照該圖片使用修圖技術做了一個假的“XXXX大學圖書館”的電子章,在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XX縣志(1986-2002)》封面、版權頁、第468頁、473頁的打印件上加蓋上假的電子章。 又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與XXXX自治縣畜牧綜合服務站簽訂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秦皇島XXX羊絨有限公司代XXXX自治縣畜牧綜合服務站通過銀行轉賬繳納的6萬元代理費,于2020年12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提交了“XX絨山羊”、“XX絨山羊絨”兩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2月13日對上述兩件商標申請分別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書。在代理上述兩件商標過程中,申請人提交的《XXXX自治縣志(1979-2004)》中沒有“XX絨山羊”、“XX絨山羊絨”的記載,為了滿足前述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有關要求,白X與申請人溝通后,由申請人提供修改后的文本內容,由白X委托前述打印店工作人員使用修圖技術對當事人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XXXX自治縣志(1979-2004)》相關頁面進行了修改,在第468頁“羊產業化”部分添加了“XX絨山羊”有關內容,在第474頁“羊品種改良”部分整段添加了“XX絨山羊絨”的有關內容,并在《XXXX自治縣志(1979-2004)》封面、版權頁、第468頁、474頁的打印件上加蓋上前述假的“XXXX大學圖書館”的電子章。因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審查周期較長,為了避免在申請過程中XXXX自治縣畜牧綜合服務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失效,白X與申請人溝通后,委托前述打印店工作人員使用修圖技術將XXXX自治縣畜牧綜合服務站提交的該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有效期限從“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修改為“2020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80000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8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20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20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