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公布一條行政處罰信息,涉及深圳市達生車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車案案。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寶處罰〔2023〕福永40號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達生車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車案 |
處罰類別1: | 罰款 |
處罰類別2: | |
處罰事由: | 產品(商品)質量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處罰結果: | 罰款4500元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達生車業有限責任公司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居民身份證號碼91440300MA5HE4XN7N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李*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28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
地方編碼: | |
當前狀態: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