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3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煙草)典型案例(第一批)
預防未成年犯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安徽省蕪湖市各級市場監管系統積極主動作為,聚焦民生關心、百姓關切的重點和熱點問題,強化責任擔當,查辦了一批與未成年人息息相關的案件,筑牢了煙草(含電子煙)市場監管防線,全力守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件發布如下:
一、繁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倉儲服務部無證經營電子煙案
1.案情簡介
2023年2月8日,繁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區煙草專賣局、區公安局、區教育局對“繁昌區某倉儲服務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有電子煙,包括電子煙vent(15mL)一次性電子霧化器23個,電子煙WDG(迷你杯mini cup)一次性電子霧化器1個,共計24個電子煙產品,店內未懸掛相應煙草專賣許可證。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60元;2、罰款人民幣1260元。
2.案例評析
該案件為開展電子煙專項行動以來第一起“無證經營電子煙”違法案件,2022年5月1日起《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電子煙與普通香煙同樣納入《煙草專賣法》進行監管,解決了相關電子煙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禮品回收店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和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案
1.案情簡介
2023年2月3日,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南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及相關材料,該局同日即對當事人銷售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采取了扣押強制措施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事卷煙回收業務,低買高賣進行銷售賺取差價,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涉案卷煙貨值金額為19935元。經鑒定,涉案卷煙部分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貨值金額為13885元。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和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南陵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和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并處罰如下:1.沒收扣押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2.罰款18000元。
2.案例評析
在開展電子煙專項整治中聚焦校園周邊,立足市場監管職責,高度關注校園周邊經營煙、酒、食品、兒童玩具等產品,嚴厲打擊可能侵害青少年成長的違法行為。該案中當事人不僅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而且銷售的卷煙中有部分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嚴重擾亂了煙草專賣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注冊商標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堅決維護市場秩序和各方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違法行為,警示經營者知敬畏、存戒懼,自覺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三、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日雜店無證經營煙草案
1.案情簡介
2023年2月6日,南陵縣局聯合縣煙草專賣局對某日雜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2023年1月從周邊商店陸續購進11個品種,共計20條卷煙用于銷售,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共售出1.4條卷煙。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玖佰陸拾伍元(¥965元)。
2.案例評析
本案件的成功辦理,進一步明確了部門間的職責邊界,暢通了部門間的協作渠道,拓展了執法協作的廣度和深度,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為切實維護好本地區電子煙以及煙草零售市場經營秩序打下了良好基礎。
四、無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為市某電子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案
1.案情簡介
2022年4月,無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稱無為市某電子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經查,“Y00Z”電子店注冊主體為無為市某電子店。當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9月29日兩次向無為市某中學學生出售電子煙。購買人員在購煙時候其年齡還未滿18周歲,當事人未核實購買人員身份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相關規定,無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移交煙草專賣部門處理。
2.案例評析
在這起案件中,無為市局主動出擊,迅速摸排,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立足于突出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能,按照責權明確、銜接有序、立行暢通原則,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初步形成了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順暢的工作格局。
五、三山經開區查辦某便利店無證經營煙草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20日,蕪湖市煙草專賣局對三山經濟開發區某便利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經營煙草制品期間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現場查獲黃山(國賓迎客松)硬19條、黃山(印象一品)硬15條、云煙(珍品)軟3條、芙蓉王(黃)硬2條,共計39條卷煙。該局出具的《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認定涉案卷煙價格共計人民幣6570元。2022年12月22日,三山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蕪湖市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違法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1314元。
二、案例評析
該案發生在較為偏僻的農村地區,當事人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以有溫度的普法形式,增強了當事人對煙草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識,認識到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處罰與教育相得益彰。
蕪湖市市場監管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