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發布處罰決定書青市監處罰〔2023〕07003號,公示關于青島標普檢驗認證有限公司未對其認證的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也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及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案件,詳情如下:
處罰決定書文號 | 青市監處罰〔2023〕07003號 | ||
案件名稱 | 關于青島標普檢驗認證有限公司未對其認證的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也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及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盧龍江 |
當事人 | 青島標普檢驗認證有限公司 | 工商注冊號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70214MA3DM6CP1C | 行政處罰的種類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24 00:00:00 | 處罰幅度 | |
主要違法事實 | 在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組織的認證從業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中,發現青島標普檢驗認證有限公司在開展認證活動時,涉嫌未對其認證的1家獲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在其認證的2家獲證組織認證過程中,涉嫌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期限為6個月,其間不得從事認證活動”。(注:《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訂,六十條修訂為五十九條) | ||
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沒收違法所得12000元。2.處罰款110000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