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以來,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餐飲浪費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白云區某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景泰所執法人員在對白云區某餐廳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餐廳未在餐廳明顯位置張貼防止浪費警示標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浪費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
【案例2】
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從化城郊某某私廚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 年3月24日,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從化城郊某某私廚館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當場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案例3】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埔區某大排檔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黃埔區某大排檔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案例4】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荔灣區某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華林所執法人員在對荔灣區某餐廳進行日常檢查中,發現該餐廳未在餐廳明顯位置處張貼防止浪費警示標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浪費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
【案例5】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花都區某米粉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花都區炭步鎮某米粉店存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案例6】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花都區花東鎮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花都區花東鎮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鋪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案例7】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番禺區橋南街某面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番禺區橋南街某面店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來源:廣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