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嚴厲查處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3月24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在辦理巴林左旗林東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一案中,得知該煙酒行銷售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五糧液濃香型白酒是從赤峰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的。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赤峰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有13個品種111批次貨值51.27萬元的商品不符合正規產品的特征,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涉案產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當事人曾于2020年9月24日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產品被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過行政處罰,具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的主觀故意。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產品數額較大達到刑事追訴標準。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堅持打源頭、端窩點、斬鏈條、摧網絡,通過追查左旗一煙酒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線索,順藤摸瓜追查到松山區該商貿公司,成功查辦一起銷售商標侵權重大案件。近年來,一些不法商家為了牟取暴利,銷售侵權商品,嚴重擾亂了白酒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查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加強政企合作,按照“查處一批、曝光一批、規范一批”要求,針對社會反響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問題產品,加大案件查處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彥浩特鎮某熏蒸館虛假宣傳案
2023年2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對巴彥浩特鎮某熏蒸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0月13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阿左旗公安局轉來的線索,對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某熏蒸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群內通過轉發“健康兵法”視頻直播鏈接以及節目回顧等方式對某品牌口服液的功能及用途進行夸大、虛假宣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保健食品虛假宣傳是虛假宣傳案件中最常見的,也是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的重點。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虛假宣傳尤其是保健食品虛假宣傳的打擊,既是落實食品監管責任的重要途徑,也是保護老年人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有限公司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3年1月12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某餐飲有限公司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食品原料和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1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使用已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材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和(三)項的規定,構成了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本案的查處,既是對違法行為的有效懲處,同時,也是對食品生產加工者主體責任的強化。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3年2月7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移交線索,對內蒙古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采集噪聲樣本時的采樣方法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5.1.2條的規定,未將原始數據有效保存,導致數據、結果無法復核,采樣器皿未清洗干凈導致樣品受到污染,其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規定,構成了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偽造原始數據、記錄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該案件有助于提高檢測機構的誠信度和專業水準,震懾同行業,促進企業遵守法規,增強監管部門的執法威懾力,從而推動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檢驗檢測市場環境。
赤峰市克旗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3年1月6日,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赤峰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1月14日,赤峰市克旗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赤峰市某天然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問題。經查,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赤峰市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的規定,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無小事,防患未然是關鍵。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深入開展特種設備風險隱患排查整治,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自糾自查,切實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拉善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某項目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1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對阿拉善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某項目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2月6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阿拉善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某項目部使用的2臺乘客電梯到期未申請檢驗,且在申請報停期間使用電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是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電梯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乘坐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會給乘客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甚至生命危險。市場監管局始終把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作為重要工作,持續加大特種設備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不斷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拉善盟某專科醫院未經審查發布不符合規定醫療廣告案
2023年2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對阿拉善盟某專科醫院未經審查發布不符合規定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阿拉善盟某專科醫院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經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帶有明顯廣告性質文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四十六條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十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醫療機構未經審批在自建網站、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醫療廣告及虛假醫療信息等問題日益突出,未經審批發布醫療廣告及商業化的虛假宣傳不僅損害了醫療機構的公益形象,更嚴重影響了患者正常的判斷和診治。該案的查處有利于提高醫療機構主體責任意識,切實強化醫療廣告發布審查及監管秩序。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拉善盟某公司未經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2023年3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對阿拉善盟某公司未經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2月21日,執法人員根據該舉報線索對阿拉善盟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淘 寶平臺上店鋪銷售頁面上使用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未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的規定,構成未經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地理標志商標的注冊人是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而使用人是符合使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注冊、管理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略有不同。基于此,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必須通過使用管理規則公開相關的使用條件、申請程序等,以使相關主體可以申請并獲得該證明商標的使用權。未經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對注冊人權益的侵犯。(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