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國消費者報道《艾歐史密斯售賣燃氣熱水器、凈水器“滯銷翻新機”,目前已立案》受到廣泛關注。庫存的燃氣熱水器及凈水產品能否返包復檢后以新的生產日期出售給消費者成為爭論焦點。舉報人進一步爆料稱,這批回收庫存機并未全部上線檢測,部分僅更換外包裝及生產日期就售賣給了消費者。
回收8萬余臺,上線返工76598臺
舉報人稱,憑借其掌握的內部資料推測庫存機的批次號段,他在“蘇寧易購”及艾歐史密斯官方商城購買了燃氣熱水器及凈水器產品,并在南京市石城公證處進行了第三方產品開箱檢查公證。公證結果顯示,其購買到的機器恰巧為庫存翻新機。
據舉報人提供信息,在2019年第四季度到2020年上半年期間,艾歐史密斯將其已經出售給代理商的約12萬臺長期滯銷庫存產品(凈水器、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空氣凈化器、水暖毯、軟水機等)從代理商庫房中收回,工廠對其進行返工、出新并再次以返工的日期作為新的生產日期銷售給消費者。而這批產品滯銷及庫存周期為2~10年不等。
針對上述回收庫存機數量,艾歐史密斯相關負責人回應稱,艾歐史密斯確實回收88000余臺庫存機,其中上了產線返工的有76598臺,報廢約12000臺。其中,80%是兩年以內的,20%超過兩年的,2009年有19臺,全部報廢處理;2012年有99臺,報廢了50臺;2013年有233臺,報廢了209臺。
艾歐史密斯相關負責人稱,機器回收后,進行整機返工申請,重新上線進行升級,也就是進行了返包工藝改造。因技術標準等發生了變化,這批返包改造的機器絕大部分改造成新型號,以新的生產日期對外銷售。
對于返工的76598臺庫存機去向,按照艾歐史密斯相關負責人的反饋及其他媒體報道顯示,相當數量因滯銷退回的燃氣熱水器返包后被用于“工程機”“電商專供”“員工內部消化或禮品贈送”等。
返包庫存機能否打上新生產日期?
從燃氣熱水器行業來看,很少有企業會積壓如此多的庫存機。作為燃氣熱水器這一與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殊家用電器,按照《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國家標準》(GB6932-2015)明確提出,庫存兩年以上的產品需要上生產線完成包括外觀、各部件操作性能、火焰傳遞及火焰狀態、銘牌、電氣安全多項檢驗。“之所以會強調庫存兩年以上的產品進行檢驗,是因為電器中的橡膠材質、金屬材質具有自然老化或者保管不善導致的侵蝕風險。”
正因如此,一位燃氣熱水器行業的企業高管表示,很少企業會積累這么多的庫存機,“有時因標準發生變化會產生一些,但標準的施行一般都會有時間期限,我們會限制代理商進貨,讓其盡快優先消化庫存。”
這一行業庫存機普遍較少,返包情況就更為罕見。在艾歐史密斯此次事件之前,從未有過此類新聞爆出。艾歐史密斯幾乎成為行業內第一家返包燃氣熱水器庫存機的企業。
在此事件中,回收的燃氣熱水器或者凈水器產品能否返包復檢后以新的生產日期銷售產生爭議。
艾歐史密斯認為,回收的產品按照新的標準和流程進行了升級,這個過程可以稱之為返包復檢升級,再生產為一個全新的機器,貼售新的生產日期銘牌并無不妥。
艾歐史密斯(中國)熱水器有限公司還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詢問上述問題。針對此詢問,認證監督管理司給出回復:上述產品按照CCC認證要求上生產線并檢驗合格后,按該產品重新上線檢驗合格后的日期更新銘牌中的生產日期,并加施CCC認證標志后出廠銷售。
媒體報道認為,燃氣熱水器的安全與年限有密切關系,正因如此,按照2009年11月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實施的《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燃氣具從售出當日起計算,判廢年限為8年”。
舉報人也曾就該問題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留言咨詢,質量監督司在回復舉報人時稱,燃氣熱水器作為有安全使用期限的產品,翻新后不能更改生產日期。
檢測數據不完備,舉報人:部分產品未重新上線檢測
除了上述爭論問題之外,舉報人在向屬地監管部門實名投訴舉報稱,艾歐史密斯公司在翻新過程中,部分產品并未重新上線檢測,僅是更換了外包裝和生產日期。
舉報人向中國消費者爆料,艾歐史密斯回收機器總共7萬余臺,其中69019臺為燃氣熱水器,報廢9525臺,總翻新燃氣熱水器數量為59494臺。但目前艾歐史密斯只能提供出26065臺翻新質量檢測記錄數據,剩余的33429臺無法提供質量檢測記錄。
對于無法提供的這部分質量檢測記錄,艾歐史密斯的一種解釋是部分數據丟失了。艾歐史密斯中國區總裁邱步在回應其他媒體采訪時表示,因為涉及不同的生產管理軟件,中間的確有一部分檢測記錄不完整。
據舉報人提供聊天截圖顯示,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曾到產品倉庫取證,但該倉庫既沒有天然氣也沒有專業檢測設備用于翻新質量檢測。而在艾歐史密斯的工作群里,曾有工作人員提到“帶著紙箱和標貼去中心庫換”。
舉報人提供的在蘇寧易購下單買到并經過公證過的翻新機數據如下:
舉報人表示,該機是由AR600-L1AR400-L3AR600-L3AR800-L1AR400-T1AR600-T1中的一個機型翻新而來。在翻新過程中未更換過任何零部件,僅更換過外包裝及機器的生產日期及銘牌,涉嫌“以舊充新”。機內線束及電源線部分為供應商采購,組裝成部件再銷售給史密斯公司,故時間會相對較早。而該機器的實際生產日期應該在2017年8月-9月,和該機的翻新時間(2019年12月17日)之間的差距約為2年3個月。
艾歐史密斯回應:回收升級庫存機是為消費者負責
艾歐史密斯相關負責人對中國消費者回應,此次回收升級庫存機出發點是好的。“我們把代理商渠道庫存的產品全部拉回來,再進行復檢,為的是減少該產品在消費者家里出現問題的概率,是為了產品的安全和消費者的安全考慮。”
艾歐史密斯一直認為,這次回收庫存機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美中不足的是存在“沒告知消費者這一瑕疵”,而且目前“沒有法律法規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這在法律上是一個空白”。
因為正是基于“出發點是好的”這一邏輯,艾歐史密斯相關負責人在多個場合表示,這些“返廠復檢升級”的庫存機并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消費者并不知情的前提下,作為全新機器銷售給了消費者。
目前,7萬余臺庫存機除了被舉報人封存公證的幾臺外,其他絕大部分庫存機已售出,通過上文提到的三個渠道流入市場。
專家:未履行真實、全面告知義務,涉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返廠庫存機在上市銷售時應不應該明確告知消費者?艾歐史密斯相關負責人稱,“法律上存在空白”。
但是律師認為,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直接更改產品的生產日期是違反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行為。
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給舉報人的“舉報回復函”中稱:艾歐史密斯(中國)熱水器有限公司和艾歐史密斯(中國)水系統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起回收庫存產品,對部分回收的庫存產品更換包裝、銘牌,并經檢測合格后,以新的生產日期出廠銷售,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本局決定予以立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專家表示,企業對庫存產品進行返包改造再銷售時,應履行真實全面告知義務,告知消費者產品存在庫存機返包情形,充分體現對消費者是坦誠相待的。如果未履行真實、全面告知義務,等消費者在買回去才發現買的是庫存機,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行為涉嫌消費欺詐。
庫存機回收“復檢升級”也好,“翻新”也好,再次出售時,應不應該真實、全面的披露產品信息?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對消費者而言,如果知道要購買的機器是返廠返包的庫存機,還愿意花錢購買嗎?
中國消費者對上述關鍵問題向艾歐史密斯發出采訪函,但截至4月14日下午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