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制止餐飲浪費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云南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餐飲環節浪費行為監管,嚴格執法檢查,重點查處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誤導誘導過量點餐、設置最低消費等違法行為,切實強化經營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昆明市西山區福鑫園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午餐高峰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昆明市西山區福鑫園飯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一包間客人用餐結束后剩余菜品較多,也未提示提醒消費者剩餐打包,造成明顯的食品浪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3日,執法人員在回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已擺放杜絕餐飲浪費的桌牌。
二、昭通市昭陽區萬鮮樓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 年4月10日,昭通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昭陽區萬鮮樓飯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大廳和包房內未張貼反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曲靖市會澤縣會澤家常菜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會澤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會澤家常菜館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大廳和包廂內未張貼反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對就餐消費者未進行適量點餐提示說明。當事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玉溪市紅塔區味雅軒農家菜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玉溪市市場監管局、紅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紅塔區味雅軒農家菜飯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未采取合理確定數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提升餐飲供給質量,按照標準規范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的規定,紅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紅河州金平縣牛氣食足餐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7日,紅河州金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金平縣牛氣食足餐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金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保山市隆陽區瑞蘭驢肉飯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保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隆陽區瑞蘭驢肉飯館開展檢查,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入口、墻面、客桌臺面、包廂中,均未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對就餐消費者未進行適量點餐提示說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保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七、楚雄州姚安縣伊穆軒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姚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姚安縣伊穆軒餐廳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在醒目位置粘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姚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八、文山州文山市奕香彤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3月21日,文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文山市奕香彤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點餐菜單中大部分菜品未標注克重或建議食用人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文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九、怒江州瀘水市老地方飲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13日,瀘水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瀘水市老地方飲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大廳和包房內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和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迪慶州維西縣塔城鎮罐罐米線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3月21日,迪慶州維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塔城鎮餐飲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在對當事人罐罐米線店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對消費者進行食品浪費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維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3月23日,執法人員在回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已張貼杜絕浪費的標識標語,并指定專人引導顧客適量點餐。
十一、臨滄市臨翔區李桂琴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臨滄市臨翔區市場監管局鳳翔市場監管所對李桂琴小吃店就餐區進行現場檢查,時值就餐時段,執法人員發現該店未進行適量取餐提示,餐桌上未張貼反對食品浪費提示語、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引導用餐人員適量取餐。當事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鳳翔市場監管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供稿:云南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