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貴陽廣盛康藥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公示。
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觀市監處罰〔2023〕79號
當事人:貴陽廣盛康藥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15MAAK1FWP80
住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金陽街道辦事處興筑西路88號貴陽華潤國際社區二期F區第F1-F8棟1層69號
法定代表人:高*
身份證號:522601***********
聯系電話:1510851****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省府路********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22日在貴陽廣盛康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現場發現該店藥品營業區的貨架上有生物制品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銷售,分別是:①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1盒,批號:21060020,規格:1克/袋×3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20020037,生產企業:北京韓美藥品有限公司;②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1盒,批號:21070031,規格:1克/袋×6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20020037,生產企業:北京韓美藥品有限公司;③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1盒,批號:21070018,規格:1克/袋×1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20020037,生產企業:北京韓美藥品有限公司,該藥店的經營范圍為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中藥飲片(不含配方飲片);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并指定***、**負責調查處理。2023年2月28日對該藥店管理人員***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提取了相關證據,2023年3月3日調查終結。
現查明:貴陽廣盛康藥業有限公司超經營范圍經營藥品分別是:①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1盒,批號:21060020,規格:1克/袋×3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20020037,生產企業:北京韓美藥品有限公司;②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1盒,批號:21070031,規格:1克/袋×6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20020037,生產企業:北京韓美藥品有限公司;③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1盒,批號:21070018,規格:1克/袋×1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20020037,生產企業:北京韓美藥品有限公司;由貴州九州通達醫藥有限公司購進;根據該企業提供購進數量、銷售數量計算出該企業涉嫌超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47.00元,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98.00元。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該藥店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二、現場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在該藥店檢查的事實;
證據三、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明該藥店超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違法事實;
證據四、《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明該藥店的經營范圍為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中藥飲片(不含配方飲片)的經營范圍;
證據五、生物制品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購進票據和供貨方資質,證明生物制品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從哪里購進的事實。
證據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
證據七、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委托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事實及被委托人處理此案件的權限;
證據八、該藥店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該藥店的經營情況。
我局已于2023年4月4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觀市監罰告(2023)10-5號)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要求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規定,構成了超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之規定,且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鑒于違法案值較低,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超經營范圍經營的生物制品枯草桿菌二聯活菌顆粒3盒;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柒元(¥47.00元);
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
以上罰沒金額合計為人民幣壹萬零肆拾柒元(¥10047.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將罰(沒)款繳納到貴州省財政電子票據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一體化系統的貴州省非稅收入待解繳賬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