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南通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查處食品中非法添加、劣質燃氣具、電梯超期未檢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場監管領域安全底線。現公開曝光典型案例(第一批)。希望全市生產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促進市場健康規范發展。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相關違法線索,請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
案例一
海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臘雞腿案
2022年8月24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臘雞腿時疑似添加山梨酸鉀,合計生產了104箱(5kg/箱),貨值金額9568元。經海安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該批臘雞腿中含有不得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3年2月2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7萬元。
案例二
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紡廠生產銷售不合格蠶絲被及刷單炒信案
2022年9月25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該區川姜鎮某家紡廠的經營場所、倉庫及網絡店鋪開展執法檢查并抽樣送檢。經檢測,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標稱蠶絲被實際填充物為100%聚酯纖維。同時調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利用刷單的方式提高店鋪銷量,合計刷單686筆,涉及金額4383萬元。
當事人生產以假充真蠶絲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4月12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涉案產品,罰沒合計68453.29元;當事人通過虛構交易,對商品的銷售狀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三
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燃氣灶具案
2022年11月10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在某超市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4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液化氣燃氣灶。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2月7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沒收4臺灶具并處罰款。
案例四
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生產以假充真的羽絨被案
2022年10月13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對220×240cm規格(凈重10斤),標稱為“臻品羽絨被”進行抽檢。經南通市纖維檢驗所檢測,該批次被子的纖維含量(填充物)為100%聚酯纖維,無羽絨成分。上述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計94250元。
當事人生產以假充真的羽絨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2月7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并處罰款9.425萬元。
案例五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2022年10月9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市某中學食堂正在使用的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存在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場采取了查封的強制措施。在查封期間,食堂工作人員擅自動用查封設備,于2022年11月1日被執法人員檢查發現。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22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并處罰款3萬元。對當事人擅自動用被查封電梯的行為,依據該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萬元。
案例六
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川姜鎮某食品商行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案
2023年1月31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市局交辦線索對當事人位于該區川姜鎮三圩埭村11組的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當事人制作了用于宣傳所售百草牛樟芝酵素原液的視頻,宣稱該酵素原液“有效抗癌、降低血糖、血脂、膽固醇,能有效預防各種心血管疾病”等內容,在該商行淘 寶店鋪網頁上播放,制作及投放費用為4000元。
當事人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3月21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8000元。
案例七
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6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開展核查,當事人生產香腸制品時使用復合調味料“姜汁”作為生姜替代品,導致該批次香腸帶入了不得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山梨酸及其鉀鹽,經檢測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3年2月1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日用百貨商行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2年9月28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商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22只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和1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中壓猛火爐。經檢驗均為不合格產品,涉案貨值金額總計83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2月13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涉案產品,罰款1660元。
擬稿: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