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多功能安全插座”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張某某是專利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安全插座”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210146147.2,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太原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人稱,其于2020年11月通過網絡(電商)購買到的PX-G52系列無孔插座,系被請求人山西某高科電器有限公司產品,該產品與請求人的專利產品的結構完全相同,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請求人指控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在外包裝上和產品結構與被請求人早先生產的產品相近似,但早已停產,不再生產類似產品。且該產品源于被請求人專利“分導式無孔插座”(專利號CN201310092451.8)。
知識產權部門裁決:
涉案產品的結構和特征與專利“一種多功能安全插座”不相同也不近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侵犯專利權的規定,不構成侵權。涉案產品按照技術劃分特征,采用全面覆蓋原則比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結合特邀第三方專家對涉案產品專利侵權判定意見、口審雙方的答辯意見綜合研判,被控涉案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所限定的保護范圍。太原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請求人不服上述行政裁決,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1年11月9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于2023年3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這是我省首例獲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專利侵權糾紛取得勝訴的案件。不僅為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明事實提供了方法路徑,也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實施合法性審查提供了有效指引,有利于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及時高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更好地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2、“由成型滑軌組成的軌條”“用于型材軌道的鋼軌接頭的鉸接鋼軌導通”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德國某設備和運輸系統股份兩合公司是專利“由成型滑軌組成的軌條(專利號:ZL200380103602.X)”“用于型材軌道的鋼軌接頭的鉸接鋼軌導通(專利號:ZL200580046989.9)”的專利權人,兩個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太原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山西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利人的授權和許可,出售該商品與請求人的專利“由成型滑軌組成的軌條”“用于型材軌道的鋼軌接頭的鉸接鋼軌導通”的結構完全相同的商品,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請求人無證據證明涉嫌侵權的產品系答辯人出售,被請求人僅是出售涉案產品,并非是涉案產品的生產單位,產品來源合法,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產權局部門裁決:
涉案產品按照技術劃分特征采用全面覆蓋原則比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結合專業機構對涉案產品專利侵權判定意見、口審雙方的答辯意見綜合研判,被控涉案產品的產品結構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特征所限定的保護范圍。涉案產品的結構和特征與請求人的兩項專利完全相同,構成侵權。
太原市知識產權局對上述兩起案件作出行政裁決,被請求人不得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涉案侵權產品。2022年,請求人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太原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裁決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幫助請求人取得勝訴。2023年3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請求人獲得35.8萬余元的經濟賠償。
典型意義:
此案件是太原市知識產權局處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也是第一起幫助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獲得成功的案件。作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嚴格執法公正裁決是職責所在。首先,有利于展現單位的良好形象,使得更多國外企業和本土企業,在面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能夠及時通過行政裁決的方式解決。其次,此行政裁決為法院作出公平判決提供了有力支撐,減輕了法院審判負擔。最后,有利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構建公平和諧的市場秩序,使得企業盡快脫離知識產權糾紛,裁決公正公平執法能夠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3、“玻璃碗(A)”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山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名為“玻璃碗(A)”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于2020年12月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2030424534.3。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聞喜縣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正在生產一種玻璃碗產品(包括多種花型),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實施專利侵權行為。請求人向運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處理請求。被請求人辯稱,公司所加工產品與涉案專利所保護產品的外觀顏色不同。被請求人指出,從涉案專利所展示的圖片可知,該專利所要保護產品的整體顏色為金黃色,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涉案專利名稱為玻璃碗,但是從簡要說明以及圖片中無法判斷其為透明狀產品,而我公司所加工產品為透明產品。顯然從一般消費者角度,金黃色和我公司產品透明從整體視覺效果有顯著的區別。
知識產權部門裁決:
根據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功能和用途,它們都是盛放固體和液體的,所以它們是相同種類的產品;根據委托加工或貼牌生產行為的認定原則,被請求人的行為屬于制造行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底座、碗口組成的玻璃碗,設計要點在于玻璃碗的形狀,沒有要求顏色的保護。因此,被請求人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運城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被請求人停止生產請求人的外觀專利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侵權產品投放市場。經當事人雙方同意,運城市知識產權局對賠償金額進行了調解,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達成了專利許可協議,調解金額18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明確了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應當首先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為標準來確定二者是否為相同或類似產品,顏色、材料等只是在侵權認定中的參考要素。該案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做出的詳細分析,有利于當地同業者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規則有更深入地理解,從而增強大眾自主創新意識,減少侵權行為發生。
4、“刀具(關鄉面食大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秦某是專利名稱為“刀具(關鄉面食大刀) ”(專利號:ZL201630511535.5)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出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與被請求人運城某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向運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人稱:發現在運城市某店鋪,正在使用由運城某有限公司生產的關公面食大刀,該產品的外觀與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完全相同,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請求人指控的涉嫌產品大刀,刀的造型是從關帝廟明代青龍偃月刀按比例復制的,是歷史性非遺類文化作品,其材質也與請求人的不同。
知識產權部門裁決:
被請求人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產品的功能與用途是相同種類,其區別點在整體設計中所占比例較小,屬于局部細微變化。對于該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來說,二者區別點不足以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投訴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綜合研判專業部門專利侵權判定意見、口審雙方的答辯意見,被投訴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屬于相近似設計,被投訴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運城市知識產權局對上述案件作出行政裁決,被請求人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
該案是運城市第一件涉及關公文化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關公面食文化的集聚區,此案件的及時快速處理和公正裁決,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侵權人以及旁觀者、仿效者起到了很好的震懾和教育作用,有利于保護和弘揚關公文化,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良好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