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無效案
【基本案情】:2020年,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對空中成像技術領域進行專利布局時發現,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光學成像領域的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獲得授權,安徽某科技公司立即組織專家從技術性、可專利性等多個維度對專利穩定性進行分析,確認該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合理,阻礙了該行業發明創造,限制了該領域技術進步,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請求。2021年4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后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對無效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2022年5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無效決定。上海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2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至此,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專利法》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本案中上海某科技公司以現有技術為技術方案申請涉案專利并獲得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中“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宗旨,阻礙了該技術領域其他企業對該技術創造應用,不利于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安徽某科技公司依法無效了涉案專利,有效阻止了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的行為,防止專利權人侵犯社會公眾利益。
案例二
合肥市公安局偵辦“11.26”跨國制售假冒品牌計生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公安機關根據肥東縣市場監管部門移交線索破獲“11.26”跨國制售假冒品牌計生用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搗毀生產、倉儲窩點5處,查獲假冒計生用品42.8萬余個,假冒計生用品商標標識、鋁膜等包材60萬余件,說明書7包,覆膜機1臺。經查,2021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劉某奇、劉某、黃某珍等11人分別在合肥、阜陽、保定、義烏等地設立制假窩點進行包材制作、半成品加工,后在肥東某公司內組裝生產,再經烏魯木齊銷往哈薩克斯坦等地。該團伙先后生產銷售假冒計生用品2000余萬件,涉案金額達2500余萬元。2023年2月,合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花、劉某奇、黃某珍等人分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至65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本案從案源發現起,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緊密配合、無縫銜接,在案件前期調查取證后,公安機關跨區域遠赴河北、浙江和新疆偵查取證,成功抓捕劉某奇等1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實現了生產、流通、銷售全鏈條打擊。同時,加強了區域知識產權聯動執法的有效探索,推進了區域執法力量高效協作,強力打擊跨區域違法犯罪,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本案受到省市領導的批示肯定,被市場監管總局列入督辦案件。
案例三
合肥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某某粉盒(花某子)”(專利號:ZL20203030XXXX.1)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8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收到杭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稱合肥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其京 東 網店銷售的某某粉盒涉嫌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經審理,被控侵權產品在整體形狀上采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花瓣狀的整體外觀設計,在顏色上使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顏色搭配設計等。雖然二者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但以一般消費者視角觀察而言,這些區別設計特征或占比較小,或主要起功能性作用,只是局部存在差異,從整體上未產生顯著的視覺效果差異,故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落入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2022年9月29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不得繼續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線上電商平臺侵犯專利權,線下投訴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本案的快速處理體現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效率高、專業性強、成本低等的特點,有利于促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解決,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讓專利權人侵權糾紛在短時間內得到化解。
案例四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合肥某光電公司訴合肥某設備公司專利申請權及權屬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5日,合肥某光電技術公司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張合肥某設備公司提交的“一種口腔CBCT設備”等三項發明專利的申請權、專利權權屬歸其所有,稱該三項發明專利記載的發明人均為其公司離職員工,且專利的創新技術點均與發明人在其公司工作內容相關。要求判決案涉三項專利的申請權、專利權均歸屬于該公司所有。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爭議的三項發明專利發明人在離職前已研發并形成與涉案專利相關的技術方案,該方案與上述發明人存在關聯,且上述發明人從合肥某光電技術公司離職未滿1年,涉案爭議的三項發明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應歸合肥某光電技術公司所有。合肥某設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的認定。裁判明確了發明人對專利“實質性特點”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認定規則,指出關于技術方案的證據能達到與案涉專利的實質性特點基本對應的優勢程度即可,無需達到與專利授權文本載明的技術特征完全一一對應的程度。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對創新創造的鼓勵,體現了司法裁判在保護企業的物質技術投入與保護鼓勵人才正當流動之間的利益平衡。
案例五
合肥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陸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陸某于2010年4月入職安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徽某公司),從事頻譜儀技術研發工作,并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工作期間,陸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貝了頻譜儀技術資料。2015年5月,陸某從安徽某公司辭職,后將其竊取的頻譜儀技術以53.77萬元的價格賣給福建某科技公司。福建某科技公司利用獲取的頻譜儀技術,生產了頻譜儀并在國內市場銷售。經鑒定,安徽某公司所主張的射頻板電路版圖的布線連接及頻譜儀軟件射頻控制源代碼具有非公知性,屬于安徽某公司的商業秘密。2022年7月1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2年11月24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陸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安徽某公司頻譜儀技術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資產,能帶來市場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檢察機關通過積極推進追贓挽損,建議法院適用禁止令,向企業制發檢察建議等工作,依法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防止企業合法權益再次受損,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內控機制,進一步增強企業競爭力,護航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本案中檢察院建議適用禁止令,即是對企業的保護,也是對被告人的保護,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觸頻譜儀技術資料,形成了一道預防重犯的“隔離墻”。
案例七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查處新站區某圖書工作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巡查發現合肥市新站區某圖書工作室經營的淘 寶 網某音像店鋪銷售存儲有音樂、歌曲等視聽作品的U盤,沒有相關作品授權發行說明和合法來源,執法人員依法查扣涉案U盤28種計91個。經調查,U盤中音樂、歌曲等作品是當事人從其它網店購買后通過電腦復制所得,無相關作品的復制發行授權。當事人共復制侵權U盤28種401個,其中已售出侵權U盤310個,未售出侵權U盤91個,涉案金額近5萬元。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侵權U盤91個、沒收違法所1.04萬元、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此案是合肥市辦理的一起品種較多、數量較大、類型較新的網絡銷售著作權侵權商品案件,當事人以復制視聽作品到U盤,在網上進行售賣,違法行為較為隱蔽,通過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切實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規范版權市場秩序。
案例八
合肥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農作物品種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3日,合肥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蜀山區樊洼路某門店檢查,對其銷售“岡優927”水稻雜交種子進行抽樣。經查,當事人其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未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涉案的“岡優927”水稻雜交種在安徽省未經審定。自2021年10月,當事人共計包裝銷售涉案“岡優927”水稻雜交種40袋,每袋常年銷售價格14元,涉案貨值金額560元,違法所得5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農作物品種行為,2022年9月13日,合肥市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種子1袋、沒收違法所得560元、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子質量和安全關乎糧食安全、農民收入、農業效益和農村穩定。本案當事人明知所售種子未經審定,依然銷售,坑農害農,社會危害嚴重。通過對侵權假冒行為的嚴肅查處,做到違法必究、懲罰必嚴,更好地維護品種權及種業市場秩序,給予坑農害農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懾作用,更好地保障農民利益,服務鄉村振興。
案例九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生物公司冒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3日,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安徽某生物公司(下稱生物公司)生產的“霍山米斛凍干粉(固體飲料)”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經調查,生物公司并未取得“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核準使用證明,不屬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合法使用人。生物公司擅自在其“霍山米斛凍干粉(固體飲料)”產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冒用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生物公司停止生產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產品,并作出沒收涉案產品125盒、罰款人民幣1.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近年來,地理標志品牌價值不斷提升,輻射引領效應不斷釋放,逐漸成為具有區域特色產品的“金名片”。本案中生物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對消費者具有較大誘導性、欺騙性,擾亂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案件查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引導經營者自覺強化知法守法意識,提升全社會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意識。
案例十
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集中調解68起知識產權糾紛并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上海某傳媒技術公司(下稱上海某公司)訴稱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徽某公司)侵犯其《烽火線》等68部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主張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金額100多萬元。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下稱合肥保護中心)組織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下稱自貿試驗區調委會)會進行調解。自貿試驗區調委會精選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克服疫情影響,采取線上調解方式,明確侵權責任,進一步釋法明理,組織雙方多次溝通,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并以30萬元賠償金額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引導雙方司法確認。合肥市中院依法完成68起侵權案件民事裁定書,為人民調解賦予法律權威。
【典型意義】:本次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案件調解和司法確認工作中,合肥保護中心充分運用了協同保護優勢,發揮了人民調解的靈活性,大大提高了案件處置效率,節省司法審判資源及雙方當事人時間和經濟成本,為知識產權糾紛化解提檔增速,為企業創新、營商環境優化和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專業化的保障。本次調解在疫情期間,首次選擇線上跨區域調解方式,為人民調解提供了新方案。(來源:合肥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