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鄭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提升,2022年全系統辦理了多起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現將去年辦理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五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邢XX銷售侵犯“漢斯小木屋”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1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青島啤酒西安漢斯集團有限公司舉報,反映邢XX在鄭州市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銷售侵犯“漢斯小木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人員對其租用的倉庫進行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對其尚未售出的飲料容器瓶體涉嫌侵犯“漢斯小木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1800件實施扣押。經過調查,邢XX用自己收購的突出浮雕文字的“漢斯小木屋”回收瓶作為容器,在一家不知名的小廠定制加工飲料,灌裝加工成奧鑫?漢斯鮮菠蘿進行銷售。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邢XX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其作出“1、沒收違法商品;2、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收購突出浮雕文字的“漢斯小木屋”回收瓶,通過他人聯系到生產廠家定制加工灌裝成奧鑫?漢斯鮮菠蘿飲料成品的行為,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灌裝銷售啤酒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批復》(國知發保函字〔2019〕231號)的情形,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港區市場監管局充分查明事實,積極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批復,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二、某公司侵犯“全興”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上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轄區某倉庫進行檢查,現場依法對涉嫌侵權的5920箱和7317瓶全興白酒依法采取查封強制措施。經商標權利人鑒別,其中4867箱和7267瓶全興白酒非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經查,侵權白酒系當事人A公司抵債所得。2015年,A公司與B公司在上街法院調解下達成抵債協議。A公司于2016年收到B公司6個型號的抵債白酒共計24326箱,抵債總價3301.1萬元。為變現,A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先后多次將這些酒對外再次抵債或銷售,變現金額共計1162.7萬元,違法經營額共計1743.7萬元。經過研判,鄭州市上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A公司的侵權事實成立。由于本案銷售金額數額巨大,且當事人應當知道涉案白酒的供貨商B公司并不是酒類銷售企業,卻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也未對涉案商品的真偽和價值詳加查證,辦案機關認為該案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于2022年7月26日決定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同時抄告檢察部門。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商品真假并存、來源特殊,案值大,案情復雜。執法人員先后多次詢問、走訪,多方求證涉案商品的來源和去向,多次對涉案商品進行甄別和信息核對;針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對部分白酒進行二次鑒別和抽樣送檢。辦案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及時向上級單位請示,積極參與市局組織的案件研討會,充分調查之后按規定移交公安部門,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準確,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三、個體工商戶羅XX侵犯“蘇楓王”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江蘇省金楓蓄電池制造有限公司舉報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羅XX的經營場所銷售的蓄電池進行檢查。經過廠家現場鑒別,結論為“以上產品經我們公司相關人員鑒定,不是我們公司所生產的產品,也不是我們公司授權生產的產品,系假冒我們公司注冊商標所生產的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購進145塊“蘇楓王”牌蓄電池,后通過“以舊換新”的形式售出“蘇楓王”蓄電池1塊。經調查,該批蓄電池當事人系通過微信聯系購進,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單位為河北某公司,但在調查過程中河北某公司不認可其銷售給當事人“蘇楓王”牌蓄電池,且當事人不能提供購進涉案蓄電池的買賣合同和相關票據。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2022年1月,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蘇楓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蓄電池144塊,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未從正規渠道購進商品,未查驗供貨商經營主體資格,提供不出合法進貨憑證,不能證明該商品是合法取得。辦案機關充分查明事實,綜合涉案當事人的情況和侵權情節,準確適用法律,處罰適當。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商標侵權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四、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6日,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在網絡交易監測中發現某公司網站在產品介紹中展示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圖片,當即進行了在線電子數據取證。次日,執法人員通知當事人到場對《電子數據取證文書》進行現場核實確認,同時查詢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官方網站,當事人未在授權許可企業名單之內,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關閉展示有冰墩墩圖片的網頁。經過調查,當事人在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采取拼圖方式把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圖片展示在公司官網網站上,并通過網絡交易經營平臺搜索冰墩墩氣模供方和需方,掌握買賣雙方信息后,通過微信加好友聊天議價,再以同樣方式加價售出,期間共買入冰墩墩氣模8只,賣出冰墩墩氣模6只(后追回)。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一、沒收侵權吉祥物氣模冰墩墩8只;二、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形象是奧林匹克標志之一,屬于特殊標志,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商業或營利的目的商業活動的行為,應予以處罰。本案執法人員在網絡交易監測中發現案件線索,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并迅速開展調查。此次案件查辦,打擊了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起到警示作用,在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五、某茶行違法使用“馳名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中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茶行在店內擺放的大益茶宣傳彩頁上印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語。經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花費200元印制了200張大益茶宣傳彩頁,彩頁上印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語。2021年9月其開始在店內擺放用于宣傳該店1周年店慶活動,推銷茶室年卡。截至被查處之日,該宣傳彩頁共被領走約40張。當事人在了解自己的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后,對剩余的宣傳彩頁予以銷毀,并主動消除影響。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之規定,并考慮其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2022年1月,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馳名商標是《商標法》對于未注冊或者未在類似商品上注冊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設立的特別保護制度,旨在防止已經馳名的商標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誤導、維護持有人合法權益。馳名商標是法律概念而不是榮譽稱號,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但若有意淡化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并突出使用,用于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應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對其進行查處。辦案機關準確適用法律,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來源: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