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發布關于上海群志光電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違字﹝2023﹞50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違字﹝2023﹞5010號
當事人:上海群志光電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巴圣路272-2號
法定代表人:蔡昆裕
海關代碼:3122445934
2022年1月26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境備案導電膠清潔劑70千克,商品編碼3402900090,申報總價8940.12美元,進境備案清單號221820221000059119,成分申報為丁內酯>75%,實際成分為“γ-丁內酯”。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稅款計核證明書、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000元。
2021年7月29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境備案導電膠清潔劑70千克,商品編碼3402900090,申報總價8940.12美元,進境備案清單號221820211000643663,成分申報為丁內酯>75%,實際成分為“γ-丁內酯”。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