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發布關于上海繁納旭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50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5028號
當事人:上海繁納旭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路6999號28幢2172室
法定代表人:范志飛
海關代碼:3122261280
當事人委托上海勝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分別于2022年6月28日、7月4日、7月11日向海關申報自日本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氨基樹脂、丙烯酸樹脂等10票貨物,申報數量共計48066千克,申報價格共計CIF30187100日元,申報商品編號3909200000等,報關單號詳見附件。
經查,當事人在申報時提交的原產地證明實為“原產地聲明”,與其申報的“原產地證書”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每票報關單申報不實行為分別科處罰款(詳見附件),合計科處罰款人民幣3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違法貨物一覽表.xlsx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