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佛山市高明區某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的一份《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2022年11月10日經營的“蜂巢蛋糕”其檢驗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測值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高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后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共經營“蜂巢蛋糕”32個,核定貨值金額96元,違法所得96元。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2023年2月2日復核,已完成整改。
執法照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3月2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6元;2、對當事人處以5000元罰款;罰沒款合計5096元。
通過查辦案件,教育食品生產經營者認識到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嚴重違法后果,全面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經營,從而達到查辦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數的社會效果,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高明區荷城街道辦查處佛山市高明區荷城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案
高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實施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的型號規格為D120直家用燃氣灶具、非凡一號家用燃氣灶具、彩鋼009臺式燃氣單灶被抽檢產品所檢項目“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根據高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高明區荷城街道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為5742元,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沒有違法所得。
執法照片
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家用燃氣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3月1日,荷城街道辦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742元,沒收涉案不合格產品7臺,上繳國庫。
本案的查處對該行業起到了有效的促進作用,震懾了少數經營者所抱有的僥幸心理,同時積極營造了該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及經營環境,保障了廣大群眾的消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