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廣西柳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真履行農資監管職責,堅持標本兼治、打防結合、屬地管理、部門協調,聚焦農業生產必需、使用量大的農資產品中存在的質量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利用包裝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深入開展農資產品專項治理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經營案件,切實維護了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駕護航。
柳江區***農資經營部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鈣鎂磷肥產品
【基本案情】柳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的標識為“貴州**新型肥料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鈣鎂磷肥”和“貴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含鉀) 鈣鎂磷肥”產品進行質量執法抽查。依據產品質量檢驗結果,上述2批次產品“有效五氧化二磷”項目不符合包裝標識的“一等品”技術含量指標,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查辦情況】案件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核實上述產品購進10噸,至送達檢驗報告時止,已經銷售1.425噸的違法事實,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于2023年3月31日對當事人處以沒收不合格產品9.575噸,并處罰沒8828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進行申訴,市場監管等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依法調查、依法處理、及時回復。以質量等級低冒充質量等級高的產品,屬于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質量欺詐行為,本案銷售者未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客觀上造成對消費者的欺騙,應當承擔銷售質量不合格化肥產品的責任。
柳城縣東泉鎮**農資經營部對廣告發布者利用其經營場所發布農藥違法廣告不予制止案
【基本案情】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執法專項行動中,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農資的場所張貼的“農博士?蔗得金?噻蟲胺”的農藥宣傳海報中,未發現標注有農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查辦情況】經立案調查,核實當事人購買廣西**藥肥有限公司“蔗得金?噻蟲胺”33噸,在該經營場所張貼的“蔗得金?噻蟲胺”的農藥宣傳海報未經農藥廣告審查批準,已銷售1噸并獲利650元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于2023年4月25日對當事人處以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農藥廣告規范宣傳能指導農民正確用藥,服務農業生產,錯誤的宣傳,可能會引導農民購錯農藥、用錯農藥,造成作物藥害、人畜中毒、污染環境、農殘超標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農藥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本案當事人應知農藥生產廠家利用其經營場所發布未經審查批準的廣告屬違法行為不予制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柳江區**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經營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復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柳江區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執法專項行動中,對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的標識為“***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復合肥料”進行質量監督抽查,依據產品質量檢驗結果,該批次產品“粒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查辦情況】案件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核實了上述產品購進1噸,至送達檢驗報告時止,已經銷售完畢的違法事實,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于2023年4月4日對當事人處以罰沒222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城鄉接合部、鄉(村)集市市場監管巡查力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大質量抽檢力度,重點關注上一年度抽查不合格,以及標識涉嫌存在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最大限度消除農資消費者的質量隱患。粒度項目不符合標準的化肥產品,既不利于機械化操作,又影響施用后肥料的使用效率,當事人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化肥產品,客觀上造成對消費者的損害,應當承擔銷售質量不合格化肥產品的責任。
柳江區**農資經營部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復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柳江區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執法專項行動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的標識為“***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復合肥料”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抽查,依據產品質量檢驗結果,該批次產品“氧化鉀”“總養分含量”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查辦情況】案件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立案調查,核實了上述產品購進1.3噸,至送達檢驗報告時止,已經銷售0.7噸的違法事實,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于2023年4月17日對當事人處以沒收不合格產品0.6噸,并處罰款274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鉀元素是農作物需要最多的營養元素,主要營養元素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違法行為,是偽劣產品牟取非法利潤的重要表現形式,本案銷售者客觀上造成對消費者的欺騙,應當承擔銷售質量不合格化肥產品的責任。
融安縣大良鎮***化肥門市涉嫌銷售標識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化肥案
【基本案情】融安縣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執法專項行動中,對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的生物酶活化磷肥的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查辦情況】案件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核實了上述產品在包裝標識上,未按照GB18382-2020《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分別標注微量元素鋅、硼的含量,以及共購進2.975噸的違法事實。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依法作出責令其停止銷售,處以該批化肥貨值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351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肥料標識是企業對肥料特性的說明,是向社會做出的質量明示承諾,是消費者選擇肥料的重要信息來源,和質量的明示承諾,GB18382-2020《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規定肥料包裝所有內容,不應以錯誤的、欺騙性的、夸大的或者引起誤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當事人未履行進貨驗收制度,銷售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化肥產品,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