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17日,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雙峪春艷商店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門市監處罰〔2023〕16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門市監處罰〔2023〕1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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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雙峪春艷商店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110109MA00H3CB4T |
工商注冊號 | 110109600211493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霍春艷 | |
違法行為類型 |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共銷售2個超過保質期限的烏蘇啤酒,貨值金額是人民幣16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6元。 | |
處罰依據 |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1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16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5-17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17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