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來,湖南省株洲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長江“十年禁漁”重大決策部署,扎實推進“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查辦了一批違規加工、銷售野生河魚、虛假宣傳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保護了長江生態資源,現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1
李某違規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株洲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的關于李某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的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李某從萬某榮處收購了其在湘江河域捕撈的5條鳊魚和1條鰱魚,收購價共970元,而后加工食用,無獲利。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2023年3月16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700元。
2
某江湖菜館違規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的關于天元區某江湖菜館收購、加工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從萬某榮處收購了其在湘江河域非法捕撈的3條鳊魚,共22斤,收購價680元,而后加工食用,無獲利。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2023年3月16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800元。
3
某農家樂土菜館違規加工、銷售非法漁獲物案
2022年10月24日,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農家樂土菜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客人在食用斑鱖魚并且菜單標明“野生斑鱖魚200元”。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以40元每斤的價格從漁民處收購了3斤酒埠江上游琴陂村河里的野生斑鱖魚。次日,當事人將該魚以200元的價格加工后銷售給消費者食用。共計貨值金額200元,獲取違法所得20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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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飯莊違規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2年4月19日,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飯莊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客人在食用斑鱖魚并且菜單標明“野生斑鱖魚100元”。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以30元每斤的價格從漁民處收購了2.5斤酒仙湖野生斑鱖魚。次日,當事人將該魚以100元的價格加工后銷售給消費者食用。共計貨值金額100元,獲利10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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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某非法銷售長江水域漁獲物野生河魚案
2022年11月2日,炎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縣水口鎮某酒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廚房加工區內的冰柜內放有尚未銷售的長江水域漁獲物野生河魚。經查,該魚是當地村民在當地的水域里捕獲的野生河魚,當事人鄧某某以20元/斤買了0.5斤待加工銷售,貨值10元,尚未銷售。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炎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違法行為,沒收待銷售的野生河魚和違法所得10元,并處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6
沈某某非法銷售長江水域漁獲物野生河魚案
2022年11月2日,炎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縣水口鎮某小吃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廚房加工區內的冰柜內存放尚未銷售的長江水域漁獲物野生河魚。經查,當事人沈某某如實交代其從當地村民處以20元/斤價格購買了1斤長江水域里捕獲的野生河魚的違法事實,貨值2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炎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收購、加工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違法行為,沒收待銷售的野生河魚及違法所得20元,并處以罰款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