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公布一條行政處罰信息,涉及深圳市羅湖區小孫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擅自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列入目錄產品的電動自行車案。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羅處罰〔2023〕東曉3號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羅湖區小孫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擅自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列入目錄產品的電動自行車案 |
處罰類別1: | 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
處罰類別2: | |
處罰事由: | 產品(商品)質量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章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
處罰結果: | 沒收非法財物;罰款19400元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羅湖區小孫電動車行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居民身份證號碼92440300MA5GFJRL88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5-16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 |
地方編碼: | |
當前狀態: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