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云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打擊農用生產資料違法行為,發揮系統集成效應,持續釋放執法辦案震懾效果,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打造“鐵拳”品牌。現予公布查處“假冒偽劣化肥”類農用生產資料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山磐經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硫酸銨包裝袋案
2022年8月9日,會澤縣市場監管局對云南馳宏鋅鍺股份有限公司會澤冶煉分公司使用的肥料級硫酸銨包裝袋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該批肥料級硫酸銨包裝袋是2022年7月18日從云南山磐經貿有限公司購進,貨值金額55952.2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案例二:云南鼎極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12月30日,楚雄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楚雄市公安局環食藥偵大隊《案件移送書》對云南鼎極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商品立案查處。經查,2022年9月10日,當事人在楚雄市東瓜鎮龍河村委會銷售的“寬偌”土行松多功能有機營養微生物肥料共12噸,貨值金額387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肥料12噸,并處罰金。
案例三:云南興昆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過磷酸鈣案
2022年9月22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對富民啟富化肥經營部經營的由云南興昆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螳川”過磷酸鈣進行監督抽查,檢驗結果為不合格。2022年9月15日,當事人生產“螳川”過磷酸鈣50噸,召回40噸,售出10噸,獲利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過磷酸鈣40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案例四:石屏縣農友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過磷酸鈣案
2022年7月28日,石屏縣市場監管局對石屏縣農友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銷售的過磷酸鈣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2022年5月30日,當事人購進兩個批次的過磷酸鈣化肥,貨值金額為60000元。當事人積極配合整改,召回兩個批次剩余的不合格產品,違法所得285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案例五:鶴慶縣農資有限責任公司金墩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過磷酸鈣案
2022年10月13日,鶴慶縣市場監管局對鶴慶縣農資有限責任公司金墩經營部銷售的過磷酸鈣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5日購進過磷酸鈣化肥13噸,貨值金額12350元,銷售獲利1639.31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案例六:羅平縣雨欣化肥經營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案
2022年7月12日,曲靖市市場監管局對羅平縣雨欣化肥經營有限公司銷售的復合肥料純硫酸鉀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5月購進該批次復合肥料7噸,銷售獲利4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案例七:昆明佰恩匯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9月4日,昭通市昭陽區市場監管局對昆明佰恩匯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放大鏡”蚯蚓酶生態肥料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以買10袋送5袋的方式以150元/袋(折合價格為100元/袋)的價格銷售了163袋,貨值金額30000元,銷售獲利1108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肥料5.48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案例八:硯山縣豐收化肥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2年8月9日,硯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硯山縣豐收化肥經營部銷售的艾迪安、美芭復合肥料進行抽檢,檢驗結果不合格。截至2022年11月4日核查時,當事人已銷售復合肥料175袋,貨值金額38125元,銷售獲利39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復合肥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供稿:云南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