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被罵是一種什么體驗?
相信一定有很多人感受到過
這不,來自山東的王先生
就因為一個差評
遭到了客服“含媽量”極高的辱罵
近日,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消費者舉報,舉報稱永康市某公司開設在某貓的網店客服要求其修改評價,要求不成便出言不遜,甚至繼而電話、短信騷擾辱罵。
接到舉報后,永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進行調查核實。發現消費者在涉事網店購物時,對該網店客服服務很是不滿,于是一氣之下給了差評,但是涉事網店商品評價與客服考核直接掛鉤,差評會被“扣錢”,所以才發生了下面這一幕,涉事客服干擾用戶評價的情況。
如果事情只發展到這一步,
可能涉事公司還不至于被舉報,
涉事客服接下來做的事情,
才真正激怒了消費者。
涉事公司客服部當日對客服聊天記錄檢查時,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于是立即開除了涉事客服,并開展了內部培訓,進一步強調了客服服務的規范要求。
本案中,涉事客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試圖要求消費者對商品作出虛假的評價,二是對消費者進行辱罵。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公司才是本案的法定主體,也就是說,涉事公司需要為涉事客服犯下的錯承擔法律責任。
涉事客服試圖要求消費者對商品作出虛假評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康康敲黑板!老板們注意了,20萬元起罰。
涉事客服對消費者進行辱罵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同時,商家也要面臨巨額罰款。
所以,守法經營才是永恒的話題,尊重消費者,才能換來消費者的尊重,進而贏得市場利潤的回報,從而為經濟發展創造更大的價值。
望各位老板共勉!
(來源:網絡中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