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西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2023-1011)。涉及廣西康裕園藥業有限公司貴港醫品大藥房哄抬價格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行為種類 | 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 | 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或負責人 | 處罰依據/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行政處罰機關 |
貴市監處罰〔2023〕1011號 | 廣西康裕園藥業有限公司貴港醫品大藥房 | 哄抬價格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 | 91450800MA5NUWJA03 | 李耀垚 | 當事人所售布洛芬片和氨酚咖黃烷胺片等藥品進銷差價率超過15%,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答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具體標準有關問題的函》(桂市監函〔2020〕398號)要求,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以調貨名義,從沒有“批發”經營資質的零售藥店廣西康裕園藥業有限公司藍波灣店購進遼寧康博士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氨酚咖黃烷胺片(生產批號:220701)200盒,以及從淘 寶上購進標簽內容不完整的炒豬甲、薄荷腦、地龍、北沙參、制付片(黑付子)的中藥飲片進行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決定:(一)責令3日內改正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二)警告;(三)沒收氨酚咖黃烷胺片(生產批號:22701)79盒、炒豬甲1300g、地龍620g、制付片1180g、薄荷腦500g、北沙參1060g、蠶蛻430g和天南星560g;(四)沒收違法所得貳仟陸佰伍拾柒元(¥2657.00),上繳國庫;(五)罰款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102657.00),上繳國庫。以上罰沒款合計壹拾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105314.00)。 | 2023年5月 31日 |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