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扎實推動企業主體責任落地落實。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查辦了一批違反《規定》的典型案例,現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興區棗園路分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和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案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興區棗園路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填寫的2023年1月至3月的《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內容存在雷同;同時,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散裝食品外包裝中,未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北京晉芳食源餐飲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7日,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晉芳食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北京市海淀老榆樹餐廳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市海淀老榆樹餐廳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北京美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4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美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填報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18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北京騰云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5月5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騰云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填報2023年5月3日、2023年5月4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北京徐記辣味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徐記辣味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作為食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