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綠野百順科技有限公司澤宇診所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多項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當事人于2021年7月28日從北京康仁堂藥業有限公司購入“阿膠配方顆粒”(批號:20011261,生產日期:2020.04.15,有效期至:2023.03.31,包裝單位:100G/瓶)的藥品1瓶,購入價格139.32元/瓶;于2021年8月26日購入“大青葉配方顆粒”(批號:20001003,生產日期:2020.01.08,有效期至:2022.12.31,包裝單位:100G/瓶)的藥品1瓶,購入價格34.06元/瓶。有相應的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和產品檢驗報告。
直至案發,“阿膠配方顆粒”剩余66克,“大青葉配方顆粒”剩余89克,過期后一直處于待用狀態。“阿膠配方顆粒”的收費價格是1.62元/克,“大青葉配方顆粒”的收費價格是0.40元/克。當事人口腔治療室內的“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37022147,產品批號:XB19K11,生產日期:2019/11/03,有效期至2022/04)是當事人于2019年年底購進的,購進了1盒,購進價格1.8元/盒;使用剩余的1支藥品因口腔科醫生管理疏忽,導致藥品過期后未及時處理,一直和其他使用的藥品及注射器放在一起待用。當事人建立了藥品的采購查驗管理制度,其中規定“藥品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以便于對藥品質量進行追蹤檢查”,當事人未按照上述管理制度保存“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購進票據和供貨方資質,無法提供藥品的追溯信息。因當事人使用的上述藥品超過有效期后處于待用狀態,故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使用的劣藥的貨值金額為142.70元。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警告并罰款130000元,同時沒收非法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三十六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證藥品可追溯。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天眼查信息顯示,北京綠野百順科技有限公司澤宇診所負責人為盧小霞,經營范圍包括診所服務;食品經營;中醫科、內科、口腔科、放射科、檢驗科醫療服務。母公司北京綠野百順科技有限公司則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冊資本3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陳士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