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家樂發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所售產品抽檢不合格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
京密市監處罰〔2023〕2613號顯示,當事人銷售的標稱潮州市潮安區松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0A14cm圓盤”[商標:松山(圖形),規格型號:貨號:ss1016生產日期/批號:未標注]共購進了10個,是以3.5元/個的價格購進,產品銷售價為7元/個,抽檢之前銷售了2個,抽檢時被抽檢人員購買了5個,另3個備樣封存,封存樣品于2023年5月18日被執法人員現場扣押;當事人銷售的標稱潮州市潮安區松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0A28cm圓盤[商標:松山(圖形),規格型號:貨號:ss1016,生產日期/批號:未標注]共購進了10個,是以8.5元/個的價格購進,產品銷售價為16元/個,抽檢之前銷售了3個,抽檢時被抽檢人員購買了5個,另2個備樣封存,封存樣品于2023年5月18日被執法人員現場扣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230元,違法所得共計84.5元。
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53元;沒收違法所得84.5元并沒收非法財物。
本網查詢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眼查信息顯示,北京家樂發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冊資本15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王加令。經營范圍包括零售卷煙、雪茄煙;銷售食品;餐飲服務;銷售辦公用文具、體育用品、服裝、鞋帽、針紡織品、工藝品、化妝品、五金、交電等。
在行政處罰和歷史行政處罰欄中,該公司也有多項被行政處罰記錄。如2021年2月,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處罰事由:當事人不能提供其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統一”綠茶茉莉味(凈含量:250毫升,生產日期:20190815,保質期:12個月)的進貨票據,并且未將進貨信息記錄在食品進貨臺賬;因此,當事人屬于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已另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統一”綠茶茉莉味(凈含量:250毫升,生產日期:20190815,保質期:12個月)超過保質期后以1.5元/盒的價格共銷售2盒,剩余2盒在貨架擺放待銷售時被執法人員扣押。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元,違法所得共計3元。
此外,在2020年以前,北京家樂發超市有限公司也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等被相關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