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營主體登記成本進一步降低、流程進一步簡化,但一些中介機構或代辦人受利益驅使,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現象時有發生。日前,我局查處一起中介機構提交虛假材料案,對在代辦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的一家中介機構及其具體經辦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永康市聚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是從事經營主體登記注冊代理、商標代理等業務的市場中介機構。員工吳某為該中介機構從業人員。2023年4月,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永康市聚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代辦公司類型及股東變更登記,吳某系具體經辦人員,但在代辦變更登記過程中,吳某為圖方便擅自在變更申請材料上偽造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簽名,后在提交材料時被我局審核人員發現。
永康市聚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吳某在代理公司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對永康市聚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吳某分別作出罰款7000元和3000元的處罰。
商事登記中介機構是連接經營主體與登記機關的“橋梁紐帶”,各中介機構要合法合規經營、誠實守信服務、強化內部管理,以誠為“尺”、便利有“度”,登記機關對提交虛假登記材料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將嚴肅追究、追查到底,切實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登記的秩序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