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披露,近日,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8.5萬余元。
酒精度不合格被罰8.5萬元
據悉,當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生產了1700瓶“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20年5月10日),于2020年5月15日將上述1692瓶“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20年5月10日)銷售給陜西省寶雞市秦興商貿有限公司。 經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驗和復檢,當事人的上述“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20年5月10日)酒精度項目為不合格。
據了解,當事人上述“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20年5月10日)每瓶單價為7.7元,貨值金額13090元,銷售收入即違法所得639.1元;當事人生產和銷售上述“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20年5月10日)的行為均為1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罰款85085元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工作人員:“你一家媒體單位問這個干嘛”“不清楚”
針對上述處罰,中國質量新聞網致電該公司。對方一名工作人員稱不知情,隨后反問:“你一家媒體單位問這個干嘛?” 又表示這個電話為公司財務電話,告知另外電話號碼。
撥通第二個電話說明來意后,另一名工作人員稱,這是辦公室電話,“你說的這些不清楚”。當本網再次詢問是否有其他可知曉具體情況的人的聯系方式時,該工作人員說話模糊不清,隨后掛斷電話,再次撥打未有人接聽。
曾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罰20萬元
本網注意到,這已經是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時間內第三次被處罰。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顯示,在2022年11月22日以及6月29日,該公司分別被罰款20萬元和16.515萬元。
京技管市監處罰〔2022〕194號顯示,當事人生產的“永豐牌”42度北京二鍋頭(黃龍)白酒、42度北京二鍋頭(出口型小方瓶)白酒、42度六六大順北京二鍋頭白酒、北京二鍋頭小糧窖42度白酒、北京二鍋頭經典鴻運50度白酒、北京二鍋頭經典鴻運46度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裝上標注“源自1163皇家貢酒”、“源自1163年皇家貢酒”、“源自1163年皇宮貢酒”字樣,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無連續性、繼承性、可追溯的歷史記載。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表示,酒的外瓶、外包裝盒作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最直接參考的標準,應是商家實施正確商業宣傳的媒介,當事人生產的上述酒品外包裝上標注“源自1163皇家貢酒”、“源自1163年皇家貢酒”、“源自1163年皇宮貢酒”等字樣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當事人虛假提高了自身美譽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利益,誤導了消費者。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其罰款200000元。
此前,當事人稱違法行為發生后即召開內部會議進行管理整頓,及時通知相關經銷商及合作商組織開展涉案產品的召回工作。
因宣傳內容虛假被罰16萬余元
京技管市監處罰〔2022〕119號顯示, 當事人未核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即開始生產標注“一帶一路”字樣的灌裝白酒,涉案白酒貨值金額144966元。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裝盒、外包裝箱、手提袋等包裝物標注“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及其所謂標志等,應認定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包裝物金額總計55050元,應認定為包裝物廣告費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對其罰款165150元。
天眼查平臺顯示,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注冊資本1014.6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程學昌。經營范圍包括制造、加工、銷售白酒、黃酒、調料料酒、葡萄酒、礦泉水;銷售金屬制品、玻璃制品、紙制品、塑料制品;商標代理;道路貨物運輸。但是據其官網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始建于1949年10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的改制企業。凈資產超億元,產品有永豐二鍋頭系列、永豐料酒系列、醉流霞系列、京王子系列等系列產品120余種,“永豐牌”商標多次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