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北京馬坊海玲商貿有限公司。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昌市監處罰〔2023〕645號 |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馬坊海玲商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110114MA00PM994F |
工商注冊號 | 110114600761883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楊** | |
違法行為類型 |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
違法事實 | 經查,2023年3月14日當事人在售的1袋厚都牌“條子來了”辣條,其生產日期為2022年7月20日,保質期6個月,凈含量100g,已超過保質期,售價3元每袋,貨值金額共計3元,無違法所得。2023年3月10日你單位銷售的火藥脾氣辣條1袋,生產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質期120天,已超過保質期,截至案發時已無庫存,售價3元每袋,共計賣出2袋,貨值金額6元,違法所得6元,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共計9元,違法所得共計6元。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者的相關資質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場所經營面積符合小規模食雜店的規定。 | |
處罰依據 |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元;沒收非法財物; | |
罰款金額(萬元) | 0.3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09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6-12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12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