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特種設備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意識,在安全生產月期間,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多起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進一步營造全社會共同重視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1.江陰市和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案
2023年3月8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車間有一名作業人員在車間南側正操作一臺行車吊取工具,另有一名作業人員在車間北側同時在操作一臺行車吊取工具桶。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兩臺行車的有效檢驗合格報告,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特種設備進行了查封。經查,上述兩臺行車均超過定期檢驗合格周期且未申請檢驗。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江陰澄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案
2023年2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其員工柏某正駕駛一臺叉車對洗衣機配件進行搬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叉車的有效檢驗報告。經查,該叉車超期未檢,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未經檢驗的叉車進行了查封。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江陰宏舟物流有限公司叉車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案
2022年11月7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交警部門開展叉車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發現當事人叉車作業人員駕駛叉車在祝塘鎮云顧路馬路上行駛。當事人制定的《叉車操作員安全操作規程》中規定:“三、……8、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出廠區范圍內行駛。……”當事人未關注過叉車操作人員超出廠區范圍行駛的問題,未給予作業人員批評教育和處分。
當事人未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江蘇春藍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和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6月16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一臺叉車叉運布架,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一份該臺叉車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市市場監管局對其立案調查。同年8月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一臺叉車正在廠區叉運家紡布,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臺叉車的使用登記證、檢驗合格報告。經查,上述一臺叉車檢驗結果不合格,另一臺叉車未經檢驗、未辦理注冊登記。
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和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江陰市天之然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證明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并投入使用案和江陰超錦起重搬運有限公司出租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6月8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陰市天之然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臺叉車正在車間內從事設備裝運作業。經查,上述叉車是江陰市天之然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向江陰超錦起重搬運有限公司租用的,該叉車未經定期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
江陰市天之然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證明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并投入使用,違反了《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陰市天之然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江陰超錦起重搬運有限公司出租未經檢驗合格叉車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陰超錦起重搬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圍繞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重點特種設備開展專項執法,持續深入排查特種設備重大事故安全隱患,持續保持對各類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希望各有關單位深刻吸取案例教訓,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風險。(來源:江陰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