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6月是全國第22個“安全生產月”,主題是“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為強化警示教育作用,不斷增強特種設備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全市特種設備安全水平,浙江省臨海市市場監管局現對以下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浙江***電器有限公司使用重大修理未經監督檢驗的鍋爐案
2022年3月31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鍋爐使用的燃料與資料不一致,經查,該鍋爐設計以油或者氣作為燃料,但當事人為了節約成本,在未經監督檢驗的情況下,擅自找人拆除了出廠原有的燃油燃燒器,并安裝了生物質顆粒燃燒器。根據TSG11-2020《鍋爐安全技術規程》7.4.1規定,液(氣)體燃燒器的更換屬于重大修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鍋爐的重大修理過程應進行監督檢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臨海市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電梯工程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3月,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浙江**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維保的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維保人員孟某未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經調查取證,該維保單位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進行電梯維保工作,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3000元。
臺州****玻璃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2月,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臺州****玻璃有限公司位于臺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一臺正在運行的叉車和一臺儲氣罐,經核查,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叉車和儲氣罐的檢驗報告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等相關資料,且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項目代號:N1)的員工駕駛叉車進行搬運作業。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登記的特種設備,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未經首次檢驗的儲氣罐和未經檢驗的叉車,并處罰款35000元。
當事人安排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人員從事相關工作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來源:臨海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