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一頭連著企業發展,一頭連著產業創新,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生存發展至關重要。這個6月,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開展“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能力提升服務月”活動,營造全社會尊重商業秘密、遵守商業道德的良好社會氛圍,激發企業創新活力。
近日,浙江發布一批打擊商業秘密侵權典型案例,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積極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助力浙江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現遴選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寧波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章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寧波某工具公司前員工章某,對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2020年3月份離職,章某在離職前違反保密義務,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寧波某工具公司及關聯公司寧波某電子公司、寧波某建材公司的客戶檔案、價格匯總清單、供應商匯總名冊、客戶名片集、客戶整套交易文件等商業秘密信息,并披露給由章某控股并負責經營的外貿公司,共涉及寧波某工具公司及關聯公司寧波某電子公司、寧波某建材公司的4項商業秘密。2022年3月,鄞州區市場監管局立案檢查調查。
法律依據及處罰:本案二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23年6月,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章某和外貿公司作出罰款共計10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湖州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汪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汪某某曾擔任湖州某電競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貿業務經理,有離職競業禁止和商業秘密保密義務。2019年起,汪某某成立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從事同類椅子出口銷售經營活動,汪某某負責該公司實際經營和外貿業務,期間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向該公司披露湖州某電競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客戶的名單、交易產品、底價、交易習慣等商業信息,并積極主導交易洽談過程。2022年4月12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立案檢查,截至本案查處,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使用非法披露的商業秘密成功謀取交易機會,相關交易額達920萬余元,違法所得24.7萬余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本案兩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22年10月,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對汪某和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分別作出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共計60余萬元。
案例三: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紙制品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0年底,龍港市某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推薦夏某某應聘溫州某股份公司銷售職位,并教唆夏某某進入公司后非法獲取受權利人保護的PP背景板客戶資料、產品報價等商業秘密。至2022年1月25日案發,當事人在得到夏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提供的上述信息后謀取不正當利益19189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本案兩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22年4月19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和宋某某分別作出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共計4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杭州濱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馬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杭州某公司屬于服裝外貿企業,權利人員工馬某在離職前,違反相關保密制度,利用自身工作便利,以不正當手段從原公司拷取大量商業秘密信息存放于個人電腦和辦公電腦中。離職后馬某成立了與權利人業務相同的公司,將拷取的資料用于其成立的公司。
法律依據及處罰:本案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杭州市濱江區市場監管局對馬某及其公司分別給予5萬元和10萬元的罰款。
案例五:嘉興嘉善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檢測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嘉興市某檢測有限公司通過聘用權利人嘉善某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原員工,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保密的客戶資料,在未經權利人授權和允許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于公司經營。經權利人舉報,于2022年12月26日被嘉善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獲。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2023年3月,嘉善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金華蘭溪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姜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浙江某金屬制品公司員工姜某某從事介紹、推銷、報價等業務員工作,在職期間,簽訂了《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姜某某于2021年離職,入職蘭溪某貿易公司,姜某某將浙江某金屬制品公司的報價表、業務結算單等材料私自帶走。2022年6月,蘭溪某貿易公司與浙江某金屬制品公司銷售同類產品,姜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將浙江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內部定價體系泄露給蘭溪某貿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主觀故意、配合程度、危害后果、改錯態度等情況,蘭溪市市場監管局對姜某某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金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貿易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義烏市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訂購了某電商平臺的“生意參謀”市場洞察專業版軟件,在知曉并簽署賬號使用、數據使用等相關約定的前提下,通過付費訂購方式查看相應數據信息。當事人同時在第三方平臺開設店鋪,并與該平臺員工建立微信聯系,為其開通“生意參謀”子賬號。第三方平臺員工以登錄子賬號的方式,獲取“生意參謀”內全部數據信息,供其在經營活動中參考,以此爭奪與某集團相同的用戶群體、攫取交易機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金華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臺州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袁某某擔任臺州市某模具公司的外貿銷售員一職,對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后袁某從公司離職。2021年6月6日,袁某某授意還在臺州市某模具公司上班的丈夫曹某利用工作便利竊取公司的設計圖紙。曹某拷貝了公司服務器存儲的模具設計圖紙等所有資料至移動硬盤內,共計內存441.8G。黃巖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立案檢查。
法律依據及處罰:本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22年5月10日,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袁某某和曹某作出罰款共計10萬元的行政處罰。